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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重点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和环境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分局、县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处,有关企业: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市政府组织实施了淄博市新一轮碧水蓝天行动计划,对全市的燃煤电厂、供热公司提出了实施二氧化硫治理的明确要求,大部分企业按要求时限和标准完成了治理任务,但仍有部分企业行动迟缓,未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务,严重影响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和进展。根据省环保局12月份空气环境质量二级天数达到80%以上的要求,必须对未完成二氧化硫治理的燃煤电厂、供热公司等重点企业加大治理力度,加强环境管理,实现达标排放。为加强对治理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燃煤电厂、供热锅炉企业二氧化硫治理基本情况

我市的燃煤锅炉主要集中在燃煤电厂(包括电力企业、企业的自备电厂、电力车间),其次是集中供热锅炉。

全市现有燃煤电厂38家,146台燃煤锅炉。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的有28家企业,5家企业已经动工,但没有按照碧水蓝天行动计划要求的时限完成,其余5家企业迟迟没有动工。

10吨/小时以上供热锅炉主要集中在张店中心城区、临淄区和博山区。张店区有三家供热公司和理工大学供热站,累计34台供热锅炉,已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13台。临淄区累计供热锅炉16台,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14台。博山区供热锅炉8台。

二、燃煤电厂、供热锅炉、煤矸石砖厂治理任务和要求

1、5家已开工的燃煤电厂中,淄博大成热电有限公司、淄博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龙制药自备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工程均接近尾声,应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工程。齐鲁开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上大关小,工程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中石化齐鲁公司#1-#4炉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

2、对5家二氧化硫治理未动工的燃煤电厂,22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必须保证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220吨/小时以上的锅炉,必须保证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详见附表1)

3、原有炉内添加石灰石固硫的燃煤电厂,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完善脱硫剂“自动添加、自动计量和烟气自动监测”以及DCS系统。不能实现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的,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建设炉外烟气脱硫系统。

4、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禁1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直接燃煤。10吨/小时以上(包括10吨/小时)供热锅炉必须在11月底前完成二氧化硫治理任务。(详见附表2)

5、脱硫设施建成前,燃用煤炭含硫率不得高于1.2%。所有锅炉烟气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6、张店区产业结构调整后保留的煤矸石砖厂,必须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治理任务,并安装在线监测。其他区县的煤矸石砖厂也要在产业结构调整后完成烟尘、二氧化硫治理。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区县环保局要强化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要充分认识到二氧化硫治理关系到各区县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是否完成,关系到各区县空气环境质量能否彻底改善,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和为人民办实事的态度。各区县环保局要对重点治理项目逐项落实,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直接责任人,明确目标和期限,加强督导。各企业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确保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按期完成。要落实环保工作问责制,任务完成情况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生态市建设年度考核。对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区县,年底空气环境治理考核为零分;对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树先的资格。

市、区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省环保局“四个监管办法”要求,定期对燃煤电厂、供热锅炉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进行人工监测,并每月对燃煤企业用煤含硫率进行一次测定;市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监督管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超标排污的企业坚决进行“顶格处罚”。

                            二00八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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