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5]6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加快推进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现政企分开,借鉴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是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2004年以来,中央企业已分两批进行了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我省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虽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工作进度不平衡,任务仍相当艰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改革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做好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市政府、省政府部门和省属企业要履行好职责,切实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协调,密切配合,把工作落到实处。 二、基本原则 一是整建制移交。对列入移交范围的社会职能单位,坚持“人、财、物”整建制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原则,确保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置。二是有序实施。整个移交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有序进行。三是分类指导。坚持实事求是,针对个别情况,充分协商,区别对待,兼顾各方的利益关系。 四是平稳过渡。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实施,做到移交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三、移交范围和时间要求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属国有企业(名单附后)所属尚未移交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一次性全部分离并按属地原则移交所在设区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具体移交级次和方式,由企业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定。公安机构按照省人事厅、省编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等4部门联合下发的鲁公发〔1999〕13号和鲁编办〔2004〕6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移交。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的移交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企业办医疗、社区、市政、消防、生活服务等机构的分离问题,由企业与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改革进行分离。 列入全国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企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移交,按照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政策执行。 四、资产划转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移交时实际占用资产数额或企业账面数为依据,实行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接。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资产移交时,在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的基础上,按照账面数额进行划转,不再进行评估;对暂时无法界定产权的,说明原因后先行划转;资产价值暂时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安机构涉及的土地,维持原用地方式不变,并按原用地方式依法办理变更等手续。 五、人员移交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一并纳入移交人员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企业办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在职人员原工资标准和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高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套改后的高出部分,列入保留工资和保留生活待遇项目,今后随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逐步冲抵。移交机构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由企业商当地政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六、移交经费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实际经费支出核定补助基数。在2005年至2007年过渡期内,补助经费基数由企业全额承担;自2008年起,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承担三分之一,设区市以下政府承担三分之二。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的移交补助基数一次性核定,今后各项增支因素均由接收地政府承担,其中,企业承担部分直接拨付接收地财政部门。 各企业移交地方管理机构的经费补助基数,经地方与企业核对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组织领导,省里成立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省国资委、财政厅、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统一组织和协调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资委,负责日常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指导企业做好移交和资产划转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经费对账和补助基数核定等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做好中小学移交的相关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做好公安机构移交的相关工作;省人事厅(省编办)负责协调做好人事管理和编制等方面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协调做好劳动关系、劳动工资以及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等方面的衔接和政策的解释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做好土地资产的核实划转等工作;省建设厅负责协调做好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核实划转工作。有接收任务的设区市政府要明确一名副市长靠上抓,组成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抓,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保证不出问题、不留后遗症。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责成一名分管负责人具体抓,抽调骨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任务目标,落实责任。有关企业要分别与当地政府认真制订分离移交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逐市、逐县研究落实。 在交接过程中,各有关市、部门和企业要坚持讲政治、顾大局,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交接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移交工作顺利、稳妥地推进。 部门所属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由各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附件:1、.实施分离办中小学的省属国有企业名单 2、实施分离办公安机构的省属国有企业名单 二OO五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实施分离办中小学的省属国有企业名单 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3.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 6.山东省冶金工业总公司 7.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新华鲁抗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10.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1.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临沂矿务局 13.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总公司 14. 山东省盐业总公司 附件2: 实施分离办公安机构的省属国有企业名单 1.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2.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3.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4.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龙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7.肥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8.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临沂矿务局 10.山东省地方铁路局 11.山东机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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