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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关于严厉打击私开滥挖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2日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22日
      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至2009年1月25日,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严厉打击私开滥挖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自行关闭非法矿井、矿山。关闭标准为:填实井筒、拆除采矿设备及供电设施、遣散人员。
  二、对未自行关闭的私开矿井、矿山,将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以及采矿设备,并处五万元罚款;对于拒不停止开采的,将对私开矿主立案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擅自为私开矿井、矿山提供电源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农村电工一律开除,供电部门工作人员按渎职、失职追究责任,并追究供电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擅自为私开矿井、矿山接入电源的企业或单位,予以停止供电,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四、对非法使用爆炸物品的无证矿井、矿山,公安部门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彻查爆炸物品来源,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五、对非法从事煤炭收购、销售活动的煤场等经营场所,区工商分局将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六、对干扰、阻扰打击私开滥挖行动的要依法惩处;对参与私开滥挖或为私开矿主通风报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开除公职,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未能及时制止、取缔私开矿或使私开矿死灰复燃的,依法从严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希望广大群众积极检举私开滥挖行为,对举报查实者,将给予第一举报人奖励。举报电话:5183157
  特此通告
                                         淄川区人民政府
                                       2008年11月22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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