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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工程必须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2008年05月10日 访问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也不相同,随意提高抗震设防要求,会导致建设投资的浪费,而随意降低抗震设防要求,又必然会给建设工程留下致灾隐患,一旦遭遇破坏性地震,就会大大增加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只有科学合理的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才能达到抗御地震、减少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目的。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重大建设工程一旦遭到破坏将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或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因此,《防震减灾法》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目的就是根据建设工程场址和场址周围的地震与地震地质环境,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确定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设计地震动参数,以满足建设工程抗震设计的需要,保证重大建设工程的抗震能力。

  根据《山东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10万平米以上的住宅小区、1万平米以上商业设施、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2万平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大型桥梁、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大型水库,电厂、医院、学校、体育场、影剧院、污水厂、大中型化工厂,以及大型企业的重要设施用房、大型工业项目、通信项目和各类救灾指挥设施等。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规划选址阶段委托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价工作,并及时到市地震局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将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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