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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桓台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文件号:桓政办发〔2008〕74号 发布日期: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桓政办发〔2008〕74号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桓台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城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各有关单位:
《桓台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八日

桓台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商品和服务价格异常波动,保持市场价格的
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异常波动监测
预警制度》、《山东省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淄博市应对
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应对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突发性事
件、异常因素,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对经济正常运行和
社会稳定可能带来影响或危害,政府有关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预警,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桓台县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
务价格异常波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价格异常波动分为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和重大价格
异常波动两个级别。
(一)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
务品种较少,波及范围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
买心理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一定影响,如不加以控
制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重大价格异常波动,是指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
务品种较多,波及范围较广,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
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第五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为价格异常波动。
(一)出现涨价流言并广泛传播,短时间内相关商品购买频率
明显增加等市场异常波动征兆;
(二)短时间内主要消费品及服务价格出现重大异动现象;
(三)发生争购、抢购商品现象;
(四)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月环比超过1%或者同比累计三个月
超过4%。
第二章 工作原则和制度
第六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发生价格异常波动时,必须第一时间做
出反应,第一时间做出预警,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物价
部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
(二)综合调控原则。针对价格异常波动的不同情况,综合运
用行政、法律、经济及舆论手段,调控市场,引导消费,平抑物
价。
(三)依法行政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必须按照法定权
限和程序进行。实施价格干预措施,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查处
价格违法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恰当、程序合
法、手续完备。
(四)部门联动原则。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要在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实行价格异常波动处理责任制。物价部门做好牵头和组
织协调工作,宣传、公安、财政、工商、质监、粮食、财贸等部
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对价格异常波
动工作。
第七条 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制度:
(一)市场巡视制度。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测相
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
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
行巡查,密切监测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
及时报告。
(二)应急值班制度。发生一般价格异常波动时,物价部门要
确定专门值班人员,接受价格举报,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发生重
大价格异常波动时,要实行24小时值班,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
控,接受价格举报。
(三)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当市场发生第五条现象之一时,物
价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的监测预警报告制度,组织力量对市场价
格进行跟踪监测,分析市场变化形势,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物价部门报告。
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启动后,各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
范围和时间要求,全面、及时、准确上报。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实
行两天一报制度,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实行一天一报制度,重大、
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当国务院、省政府作出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决定后,物价
部门应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安排专人每天对有关商品和服务
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分析报告。
(四)价格干预措施执行制度。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价格
干预措施时,县物价部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
织实施。
(五)市场及价格监督检查制度。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
物价检查所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调查、提醒、告诫、检查等方
式,对市场价格进行全面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囤积居奇、串通涨
价、哄抬物价、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缺斤少两、变相涨价、拒
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等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
罚;性质恶劣的,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桓台县应对价格异常波
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
县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物价局局长任副组长,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财
贸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县领导小组职
责:
(一)负责认定并启动工作预案;
(二)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全县境内价格异常波动事件;
(三)制定突发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处置的决策和应对措施,并
指挥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预案。
第九条 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物
价局,负责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物价
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组织和协调全县范围内发生的价格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
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核实、传递、通报,执行应对价格异
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根据上级的部署和市场价格形势,
建议启动或终止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
(二)建立价格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及时做好市场价格异常
波动事件的预测、分析,判断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认定价格异
常波动的警情级别,提出预警和应对意见;
(三) 组织开展价格异常波动应对工作;
(四) 组织开展全县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五) 对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县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的主要职责:
(一)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适时报道、发布突发价格
异常波动事件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
会稳定。
(二)县公安局负责及时依法查处阻挠、破坏、抗拒价格监督
检查引发的各类违法案件。
(三)县财政局负责价格异常波动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调度,
相关收费减免意见的审核,支持群众生活必需品及市场紧缺商品
的生产、采购、储运,平抑市场物价,保障市场价格水平的相对
稳定。
(四)县工商局负责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和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实
施物价部门提请吊销违法经营者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查处售假
行为。
(五)县质监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物价
部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查处缺斤少两、变相涨价和制假行为。
(六)县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重点做好监
测、预测和分析粮油价格走势、市场状况,确保粮食供应和市场
稳定。
(七)县财贸局负责指导协调流通企业组织好货源,切实保障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事件中相关商品的供应,确保群众的生产、生
活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参与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
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市场价格波动情况,避
免引起社会混乱。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二条 应对一般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措施:
(一)发现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后,立即启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
工作预案。各有关人员要迅速到位,掌握情况,分析判断市场价
格形势,提出具体应对措施意见,及时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物价部
门。
(二)按照上级物价部门确定的价格监控品种、范围和监测频
率,立即启动一般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和值班制度。
(三)通过适当方式迅速发布有关公告,公布有关价格法律法
规政策,重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通报政府即将采取的
措施;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告诫违法经营者立即停
止并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保持冷静,不要盲目跟
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四)迅速派出检查组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对确属价格违法的,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形成震慑警示的
高压态势,防止价格异常波动扩大、蔓延;对尚未构成价格违法
的,给予提醒、告诫,防止其跟风参与。
第十三条 应对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工作措施:
出现重大价格异常波动后,除采取第十二条所述措施外,还
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按照上级部署立即启动重大价格波动监测预警报告制度
和值班制度。
(二)落实上级部门的价格干预措施。
(三)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落实各项扩大商品生产、促进商品
流通、吞吐储备物资、实行财政补贴、收费减免等保障市场供应
和稳定群众生活的措施。
(四)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从
重处罚、严厉打击。
第十四条 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要及时按程序解除价格干
预措施。
第十六条 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有关
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修订和完善工作预案,对表现突出和作出突
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报请县政府给予表彰。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预案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价格 预案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
察院,县人武部
桓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8日印发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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