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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淄川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出台

    2008年07月31日    访问次数:
  为有效缓解困难群众“看不起病”的难题,进一步健全完善淄川区医疗救助体系,按照“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对《淄川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出台了新的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新的办法较以往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救助范围扩大。在原有救助对象城乡低保户、五保户、优抚对象中增加了“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一类;二是救助病种增加。由原来的三大类病种增加到七类病种,包括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并定期血透、腹透析治疗;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以及肝硬化并发症;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病,先天性心脏病;急性脑血管意外;重度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糖尿病合并炎症;三是救助水平提高。年最高救助标准上限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至6000元,切实为广大贫困居民排忧解难,确保全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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