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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继续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来源:淄博日报    2008年08月05日    访问次数:
 

商务部日前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该《办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条件、申报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并对违规使用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等行为明确了处罚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是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那么,时隔10多年之久,此次修订条例和制定配套实施办法为何仍继续实行这项制度。

我国既是生猪生产大国,也是生猪产品消费大国,多数地区群众的日常肉食消费以猪肉为主。因此,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定点屠宰制度,以确保老百姓吃上“放心肉”。

但是,从近年来的情况看,生猪屠宰环节仍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一些地区私屠滥宰活动屡禁不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现象时有发生;销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猪产品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行为不够规范,甚至成为制售病害猪肉、注水肉的窝点。

新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商务部须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此外,应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法》明确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是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二是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对于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章、标志牌的,《办法》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新华社记者 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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