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导航    |    网站地图    |    繁体版   |    简体版

电子邮件:
 @ 
密码:
  市委  市人大  市政协  市纪委
站内检索:
 
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规定出台

来源:淄博晚报    2008年08月05日    访问次数:
        据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日签署第52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新华社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规定。

  为了明确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规定》强调,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能实施集中: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

  《规定》指出,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未达到上述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规定》于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使用帮助 |  访问统计个性定制隐私声明关于我们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主办  淄博市信息中心  淄博市党政信息网络管理中心承办    版权所有©

(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使用IE5.0以上浏览器浏览 未经许可不得镜像)

Email: webmaster@zibo.gov.cn

鲁ICP备05016216号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