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批准市文化局确定的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31项),现予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认真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为弘扬淄博地域文化,推动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新的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淄博市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31项)
主题词: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