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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市级保健对象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文件号:淄卫字[2008]226号 发布日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生效日期: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淄博市卫生局文件


 

淄卫字[2008]226号


淄 博 市 卫 生 局
淄博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市级保健对象
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厅发(2004)33号]精神,拟于10月上中旬组织市级保健对象进行健康体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市级领导干部;市直党政群机关及市属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2007年底前聘任的正高级知识分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二、体检时间、体检医院

  体检时间: 10月9日—10月24日

  体检医院及分工:市中心医院负责市级领导干部(包括曾担任过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休、退休干部)和市直党政群机关及市属事业单位正县级干部的健康体检工作(联系电话: 2360726, 2360776)。

  山东侨联医院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2007年底前聘任的正高级知识分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健康体检工作(联系电话:3173022)。

  市级机关医院负责市直党政群机关离休干部、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健康体检工作(联系电话:3173262)。

  市第一医院负责驻博山区市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2007年底前聘任的正高级知识分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健康体检工作(联系电话:4252412)。

  市中医院负责驻周村区市属事业单位离休干部、2007年底前聘任的正高级知识分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管理期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健康体检工作 (联系电话:6433050)。

  三、体检内容

  体检内容主要是内、外、妇、眼、耳鼻咽喉、口腔等各科门诊检查。辅助检查包括:血常规、尿常规、血脂、血糖、血流变、肝功、乙肝五项指标,心电图,胸透,腹部B超。其中把是否患有肿瘤、器质性病变及心脑血管疾病作为体检的重点。根据病情需做其他项目检查的由体检医师提出,经主检医师同意后,报市保健委办公室审批。

  四、体检费用

  按体检项目收费,每人380元。市级领导干部(包括曾担任过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休、退休干部)及由市财政核拨经费的市直各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体检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市保健委办公室,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其他保健对象的体检费用由原单位报销。

  五、几点要求

  1、各有关医院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并选调责任心强、临床经验丰富、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组成专家组,实行工作责任制,认真完成体检任务。

  2、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规定的体检时间内,精心组织好本单位体检人员(体检时勿吃早餐)健康体检工作,并于10月7日前将本单位体检人员花名册(附后)报体检医院,同时办理有关体检手续。如保健对象不能在规定时间查体,查体时间由所在单位与体检医院商定,并报市保健委办公室备案。

  3、体检结束后,各体检医院要认真做好体检情况的反馈及建档工作,并于10日内将保健对象的健康状况分析书面报市保健委办公室。市卫生局、市保健委办公室于11月上旬对各体检医院保健对象健康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检查。

  市级领导干部(包括副市级以上在职领导干部、曾担任过副市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离休、退休干部)健康体检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2008年度市级保健对象健康体检花名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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