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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08年09月28日 访问次数: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高效、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并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人民健康危害,做好医疗救护工作,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淄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和指挥部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
  人员组成
  总 指 挥: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贸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局、区人口计生局、区文化旅游局、区工商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外经贸局、区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2. 2 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组织开展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2)负责建立相关人员、物资、技术等保障机制,统一调配。
  (3)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保证高效、有序地开展医疗救护与防病工作。
  (4)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指挥部汇报有关信息。
  (5)协同区政府其他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其他相关工作。
  (6)起草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预案、实施方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警与现场处理的意见。
  (7)督促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护与防病的信息交流网络,保证信息畅通。
  (8)组织人员培训、物资储备、后勤保障、社会动员等相关工作。
  (9)负责与新闻单位沟通,使新闻媒体能够主动配合医疗救护和防病工作。
  (10)负责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疫情控制、医疗救护、物资保障、专家咨询等工作组,成员由市、区医疗卫生单位相关专家组成,分别承担情况调查、现场控制、扩散预防、医疗救治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2. 3 专家组
  根据工作需要,由区卫生局组建专家组。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咨询与指导,向指挥部提出建议和工作策略。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处置工作作出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2)收集整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对社会关注问题提出意见和答复性建议。
  (3)负责组织编制教材,开展相关业务技术培训与考核。
  (4)开展相关的实验室技术和现场控制策略的研究。
  2.4 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立即成立由指挥部、专家组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具体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现场指挥部是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领导委派的现场工作组织。
  (2)负责事发现场所在区域外急救药品、器材、后勤物资、人员的统一调配。
  (3)对现场处置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评价。
  (4)及时向上级领导机构反馈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提出调整现场工作策略的建议。
  (5)协助组织卫生防病的社会动员,争取群众支持。
  2.5 应急处置工作组
  成立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由流行病学、临床救护、急诊医学、卫生监督、实验室检测、消杀灭、后勤保障等方面专家和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现场处置应急分队、后勤保障分队、检验检测分队、医疗救护分队等。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组建应急救护队,并配备一定数量的急救医疗药械,由医疗队所在单位保管,定期更新。应急救护队(由急救、消化、呼吸、心血管、神经、内分泌、外科、临床检验、护理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人员结构、急救药械、交通通讯设备配置要合理。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指挥。
  3 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情况需要扩展监测范围,适时扩展疾病监测种类。对鼠疫、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实行重点管理。中毒监测网络和食物中毒监测网络加强生物毒素和化学毒素的监测。建立放射源监测网络,对存在放射源的单位实时追踪监测。
  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制定监测管理制度,在日常监测的同时,针对不同地区在不同季节加强对多发病、有可能暴发流行疾病实施重点监测。当出现不明原因疾病,常见病治疗无效或效果不良,疾病发病或死亡增多等异常现象时及时报告。
  充分利用并完善现有监测系统,提高监测系统数据分析的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明确报告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按有关要求开展工作。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建立疫情分析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制度,对监测资料认真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并通报异常现象,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对区域内有化学毒品储存和运输的厂矿、企业,易造成环境污染及人体危害和社会恐慌的重要场所进行卫生学评价,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
  对有放射源的单位进行卫生学和安全性评价,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时预警,采取措施。
  3.2 报告
  3.2.1 责任报告人
  凡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报告人。
  3.2.2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及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或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疫情报告进行检查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有关单位报告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3.2.3 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人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报告。对发现的各种公共卫生异常现象要以最快方式向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示,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核实和初步判定。如果明确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如不能排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部门在接到相应报告后,经初步审核认为可能是或确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2.4 报告内容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进行报告。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外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发生放射源出现工作异常或者丢失,可能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发生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应初步报告事件发生的地点、发现事件的过程和人员、病例的基本情况、主要临床表现和体征、考虑的可能因素等,并根据工作进展及时报告,事件结束后进行结案报告。
  4 分级与预警
  4.1 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国家、省、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相邻区(县)。
  (3)霍乱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相邻区(县)。
  (4)一周内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数,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地区的市。
  (4)霍乱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流行,潜伏期内发病3 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区发生或传入我区,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两个以上区(县)。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 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家及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及其他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我省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其他省份,或者其他省份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我省,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省,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我省发现输入性病例。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发生在我省境内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2 预测与评估
  (1)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负责对我区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预测,并对事件可能发生的后续危害做出评估,评估的重点是可能波及和扩散的地域范围、受影响的人群、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资源分配、持续的时间、控制工作的进展与效果、社会影响及公共安全等,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必要时请求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给予支持。
  (2)区卫生局成立淄川区法定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其成员由区疾控中心、区医院、淄矿集团中心医院等单位的流行病、临床及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区疾控中心负责区传染病疫情分析专家组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召集疫情分析会,向区卫生局定期或不定期报告疫情分析情况,对相关疫情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建议。
  4.3 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主要根据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灾情进展状况等基本特点进行分级,原则上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预警。
  4.3.1 蓝色预警
  蓝色预警是指局部出现乙类传染病、地方病区的地方病发病人数明显增加,监测发现职业危害因素增多或危害程度加重。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需作出应急反应。
  4.3.2 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初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范围在局部,需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况:
  (1)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以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及时发现,局限在一个较小的区域,无向外传播的迹象。
  (2)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社区内暴发、流行。
  (3)在短期内某一局部区域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死亡病例。
  (4)在局部地区,同一食品污染造成多人食物中毒甚至出现个别病例死亡,中毒原因明确,污染的食品未流入其他地区。
  (5)在局部地区较小的人群中发生较多急性职业中毒病人,中毒原因明确。
  (6)实验室内细菌、病毒泄漏,造成内部人员感染。
  (7)菌种丢失、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在局部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
  4.3.3 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涉及几个区县,需要启动市级预案,省级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以下7种情况: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在1个以上区县发生和流行。
  (2)发现个别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例。
  (3)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个区县暴发、流行,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4)在短期内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传播速度较快,或者涉及的范围较大,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
  (5)同一食品污染在市内多个区县造成大量食物中毒,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6)同一区县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涉及周边区县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
  (7)其他由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及大型放射源丢失、自然灾害、化学生物恐怖等引起一个或相邻区县公众健康严重损害,造成较大范围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4.3.4 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影响范围波及多个市,需要省政府多个部门协调行动和启动省级预案的一种预警。主要包括以下10种情况:
  (1)鼠疫、霍乱和肺炭疽在1个以上区县发生和流行,并且已经向其他市扩散,有沿主要交通干线传播的趋势。
  (2)发现多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
  (3)我市有禽类禽流感发生,并出现人间禽流感疫情包括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
  (4)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并且流行范围有向外发展的迹象,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
  (5)在短期内多处集中发生原因不明的具有相同或相似临床特征的患者,出现死亡病例,传播速度较快,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
  (6)同一食品造成大量食物中毒病人,被污染的食品已经流入其他市,中毒人数不断增加,并造成多人死亡。
  (7)同一地区发生大量急性职业中毒病人,职业危害因素未能有效控制并涉及周边地区人群,中毒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加,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引起社会恐慌。
  (8)省外、市外出现新发、突发传染病重大疫情,已经传入或者有传入我市重大危险。
  (9)由群体性生物制品接种不良反应、菌种及大型放射源丢失,大批量进入流通环节的血液或血液制品被艾滋病病毒污染,已被证实发生的范围较大的化学、生物污染,自然灾害等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10)根据省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紧急要求,需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4.4 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分布
  经卫生部和省政府授权,省卫生厅为全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的责任部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5 现场处置
  5.1 处置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指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和影响。
  5.2 职责与分工
  5.2.1 指挥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的全面工作。
  5.2.2 现场执行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组承担现场处置工作任务。包括现场调查、现场污染物处理、标本采集、环境消毒、消杀灭、病人救护和隔离等。负责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2.3 医疗救护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凡就近的医疗机构要组织医护人员主动及时地赶赴现场,组织参加医疗救护。参加医疗救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统一指挥和调遣。
  5.2.4 支持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卫生机构是现场处置的支持机构。在现场指挥部领导下,做好人员调配、物资调配、病区建立与隔离以及病人的后续治疗工作;做好严重污染区外围的消杀灭工作;做好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工作;做好监测和后续处理等工作任务。
  5.2.5 各相关部门职责
  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卫生、宣传、发改、教育、民政、公安、水务、工商、交通、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农业、通讯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1)区卫生局
  构建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办公室。该办公室确定固定的工作人员,编制工作职责。在应急情况下,按预案中突发事件的分级,由指挥部授权,对全区医疗卫生机构人、财、物等进行统一的调度指挥,安排相应的处置队伍进行处置;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督促政府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相关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2)发改部门
  组织制定突发事件控制规划,把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3)财政部门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及时安排疾病监测、疾病控制所需经费,确保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设备、器材、药品、疫情处置等所需经费。
  (4)教育部门
  组织实施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5)公安部门
  密切注视疫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
  (6)工商部门
  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7)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从预警到响应结束期间的药械市场治理整顿,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药品生产、经营秩序。
  (8)新闻宣传部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及时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新闻宣传的规范管理,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及时宣传处置工作的有效措施、取得的新进展,营造有利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9)民政部门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和赈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做好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工作。督促殡仪馆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正确运送和火化处理。
  (10)交通部门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对管辖的运输车辆进行消毒。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制工作。
  (11)农林部门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2)环卫部门
  加大环境卫生保洁和垃圾清运力度,搞好垃圾的无害化处理。
  (13)通讯管理部门
  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14)监察部门
  负责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事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5)水务部门
  负责加强水资源保护,指导全区供水水源地保护和供水工作;加强水产品违禁药物滥用监管,有效控制药物残留超标;结合水利基本工程建设,配合卫生部门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
  (16)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由指挥部统一调度,各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处置任务。
  5.3 工作程序
  5.3.1 现场处置工作程序
  (1)快速调查确定可能病因,对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进行分类,确定疫区和目标人群。
  (2)根据自然环境因素确定可能的污染范围,及时做好病人救治、转移和人群疏散工作,对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潜在危害进行判定,开展健康教育和社会动员,群防群治工作;尽可能减轻危害程度。
  (3)对救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物资的需求作出评估并科学调用。
  (4)经过事件紧急处理,疫情消除后,进行后续监测,直至消除危害。
  5.3.2 医疗救护工作程序
  参照《山东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内容执行。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亡情况的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种类;伤员主要的伤情、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医疗资源;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护问题。
  (3)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救护力量。
  (4)向现场指挥部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5)在现场医疗救护中,依据受害者的伤病情况,按轻、中、重、死亡分类,分别以“蓝、黄、红、黑”的伤病卡作出标志(伤病卡以5×3cm的不干胶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手腕、脚踝或其他明显部位,便于医疗救护人员辨认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6)现场医疗救护过程中,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治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将经治伤员的血型、伤情、急救处置、注意事项等逐一填写伤员情况单,并置于伤员衣袋内。
  5.3.3 伤病员运送工作程序
  伤病员经现场检伤分类、处置后,要根据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机构分流。伤病员分流原则如下:
  (1)接受伤病员的医疗机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就近、有效的原则指定。
  (2)伤病员现场救治的医疗文书要一式二份,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汇总,并向接纳伤病员的医疗机构提交。
  (3)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疗机构必须无条件收治分流伤病员。
  (4)运送伤病员途中需要监护的,由现场指挥部指派医护人员护送。
  (5)伤病员运送至医疗机构后,由收治医疗机构按急诊急救工作程序处置。收治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组,负责伤病员救治工作。
  5.3.4 现场情况报告程序
  由现场最高指挥汇总各方面信息,负责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以保证上报信息准确可靠。
  5.4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及疫情情况,由指挥部指定机构和人员按照有关程序报告批准后方可向媒体发布信息,减少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5.5 技术措施与后勤保障
  5.5.1 技术措施
  现场处置的技术措施参照卫生部有关技术方案执行。
  5.5.2 后勤保障
  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配,统一指挥,快速、准确、高效地配合现场工作。
  5.5.3 通讯保障
  建立运行良好的通讯网络,提高信息传播效率,准确通报信息。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组织保障
  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组织保障系统。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必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性和可能性给予充分的认识,必须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己任,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体系和应急反应体系,在思想上、组织体系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准备。
  6.2 物资保障和后勤管理
  6.2.1 经费保障
  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6.2.2 物资储备
  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经贸和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根据国家卫生部制订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贸部门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6.2.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6.2.4 卫生系统各部门间协作
  (1)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应付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病房、药品、器材等储备工作,开辟专门病房负责收治伤员和病人,并按要求对病人进行隔离。急救系统要积极做好现场救护的各项准备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术鉴定工作,特别是做好流行病学监测和预警、现场调查、现场防病处置、毒物毒性鉴定、实验室检测等各项工作。
  (3)区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的卫生监督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做好各项卫生强制性措施的督促与落实。
  6.3 技术保障体系
  6.3.1 技术培训和演练
  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组的技术水平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救护工作组的相关技能和个人防护专业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卫生监督等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报告、识别、调查与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6.3.2 实验室网络建设
  建立并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验室网络,提高实验室检测水平,为尽快识别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技术保障,以最快速度遏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3.3 资料收集与利用
  (1)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信息资料,以供决策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2)建立健全监测系统,保证收集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提高前期预警能力。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加强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重点传染病报告系统,疾病监测、化学中毒和食物中毒监测与报告系统的管理,保证监测系统的完整性、及时性、敏感性、特异性。
  7 宣教与演练
区委宣传部协同区卫生局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8 善后处理
  8.1 评估
  指挥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完毕后,要对处理过程与结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与教训。通过科学评价提出处理类似事件的改进意见、建议。
  8.2 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理过程中负有失职责任的机构和人员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8.3 抚恤与补助
  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8.4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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