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1. 编制目的和依据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工作,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淄博市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淄川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救援工作。 3、基本原则 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的原则。 密切协作、尽职尽责、形成合力、全面保障的原则。 快速反应、科学扑救、处置得当、确保安全的原则。 完善机制、强化基础、常抓不懈的原则。 4、 预案启动条件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本预案。 (1)火场持续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发生在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场内,靠林场或乡镇本身的力量难以控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 (3)在重点林区(防护林连续面积超过10公顷)内,受害有林地面积已超过2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4)造成人员伤亡的;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6)其他需要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的。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或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启动本预案时,启动本预案。 二、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本预案启动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快速响应,按职责任务,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 1、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林业局局长、淄川公安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安监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广电局、区交通局、区气象局,淄川公安消防大队,淄川供电部、淄川网通公司、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综合调度组、火场指挥组和支持保障组等工作部门。 2、工作部门的组成及职责任务 (一)综合调度组 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区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及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负责全方位的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传达落实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以及区委、区政府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精神;向上级有关领导机关及时报告火灾动态;根据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通知和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负责审核森林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和发布有关信息;起草上报扑火信息和火灾事故报告;承办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二)火场指挥组 由区林业局牵头,淄川公安分局,区人武部、淄川公安消防大队及淄川林场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负责实施火场现场指挥;根据火情动态,拟定扑火方案,合理使用现场的扑火力量;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及时提出扑火力量的增援意见;与综合调度组建立起有、无线通信联络,保证火情信息传递畅通;督促乡镇政府落实上级领导有关扑火工作的指示;承办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宜。 (三)支持保障组 由相关单位组成。本预案启动后,综合调度组及时将火灾情况和各部门应承担的任务通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完成各自担负的职责任务。 (1)淄川公安分局:做好火灾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工作,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人员和车辆优先通行。及时对火灾案件立案侦查,组织城区消防部门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2)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专项资金。 (3)区发改局:负责相关物资的调拨工作。 (4)区交通局:保证运输扑火物资和人员公路的畅通。 (5)区民政局:当森林火灾造成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 (6)区林业局:负责扑火工具的调配工作。 (7)区卫生局: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做好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 (8)区气象局:负责火场实时气象监测,提供火灾现场附近的气象要素实况和未来气象条件预测,在有作业条件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9)淄川供电部:为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提供所需的电力应急保障。 (10)淄川网通公司:负责扑火前线指挥部的有线电话畅通。 (11)淄川移动公司、淄川联通公司:负责火场所在区域移动通讯信号的有效覆盖。 上述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并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区林业局)。 三、 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1 、 火险预警级别 受温度、湿度、降水量、风力等气象因子和林内可燃物载量、树种类别、树龄等森林因子的影响,我区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分为五级:Ⅰ级,不燃烧,没有危险;Ⅱ级,难燃烧,可能出现火情,不易出现危险;Ⅲ级,可燃烧,能发生林火,但能控制;Ⅳ级,易燃烧,发生火情蔓延快,容易成灾;Ⅴ级,极易燃烧,发生火灾不易控制,有可能引发狂燃急进大火。 2、 火险预测预报 区气象部门在森林防火期负责制作全区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到高火险天气(Ⅳ、Ⅴ级)时,区气象部门要向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并与区广播电视局合作,在淄川电台、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区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 3、林火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警或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淄川林场利用瞭望(台)哨及专职护林巡护人员等瞭望网,密切监视火情,随时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现场情况。 4、信息报告和处理 当出现下列火情之一时,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淄川林场应立即核准情况后上报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国有林场发生的; (2)威胁居民区、重点林区和重要设施的; (3)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区县乡镇接合部500米以内发生的,且可能蔓延到其他区县乡镇的; (5)发生在重点林区(防护林连续面积超过10公顷)内,且火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6)其他需要区里救援的。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值班员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报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立即到岗。区森林防火办公室密切注视火情变化,当出现本预案6种预案启动条件之一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报告总指挥(副总指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并请示启动本预案。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工作部门立即开展工作,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到达指挥位置。 5、火灾扑救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 一级响应:当出现本预案6种预案启动条件之一时,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工作状态,经批准后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拟定扑火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火任务,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组立即赶赴火场。 二级响应:发生火情,当地政府或林场要立即组织扑救。一般情况下,在防护林连续面积不足10公顷的林地内发生的火情或者是烧荒容易控制、不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可有乡、镇政府或林场组织力量扑救。 6、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护林防火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杜绝多头指挥现象的发生。 (一)在本乡镇境内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由乡镇政府负责指挥扑救。 (二)在淄川林场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由林场负责指挥扑救。 (三)在淄川林场与乡镇交界地发生的一般森林火灾,可由乡镇和林场共同组织扑救,以乡镇政府为主指挥,必要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 (四)一个火场跨越二个或二个以上乡镇的一般森林火灾,由有关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扑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 (五)当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时,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指挥。 乡镇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有权调动本行政区内的乡镇森林消防专业队、民兵应急分队和群众性扑火队伍、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全区范围内的一切森林消防力量。 7、 扑火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坚持“快速出击,重点围歼,科学减灾”的原则。采取“阻、打、清”相结合,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提高扑火效率。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不得组织中小学生、残疾人、孕妇、60周岁以上和16岁以下的人员扑救森林火灾。 8、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动态,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由区政府指令的医疗部门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必要时区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 9、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扑火力量分为区森林消防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乡镇或林场森林消防中队和群众性森林消防队伍。 跨乡镇增援扑火力量的组成。跨乡镇扑火以区森林消防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乡镇或林场森林消防中队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 当某一乡镇或林场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时,当地森林消防中队、区森林消防大队、区公安消防大队为扑火第一梯队,周边相邻乡镇的森林消防中队为增援第一梯队,其他乡镇的森林消防中队为第二梯队,必要时可申请淄川驻军或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调动扑火队伍作为第三梯队。 10、 扑救队伍调动程序。 (一)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后的程序。火场指挥组根据火场形势,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增加扑火力量的意见,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区扑火专业队的调动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出调度命令区林业局组织实施。 区消防大队的调动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区公安局组织实施。 淄川驻军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商驻军领导,按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二)非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时的程序。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各单位要互相协作,互相支援。当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在未启动区级应急预案时,发生火灾的单位可直接就近向有关单位求援。被求援的单位要积极进行支援。求援单位应同时向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1、 火案查处 接到森林火灾情况报告后,淄川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12、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淄博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发布。新闻单位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必须征得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意。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现场指挥。 13、 应急期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四、 后期处理 明火扑灭后,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安排留守人员严密监视火场24小时以上,在查明余火全部扑灭后,经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全面撤离火场。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力量勘查实测火场,核定过火面积、受害森林面积、成林蓄积量、幼林株数、物资消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情况,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置灾民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受伤人员的安抚,死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按有关规定处理。 扑火工作结束后,火灾发生地的乡镇政府或林场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及区政府有关规定,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区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处置森林火灾中有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综合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各乡镇、开发区、国有林场和有关单位、应建立森林防火通讯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2、扑火物资储备保障: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物资仓库要各储备2、3号工具500个,风力灭火机50台和相应的运输车辆。乡镇和淄川林场,根据本单位的防火任务和扑火力量,要各储备2、3号工50—100个、对讲机5—10部、风力灭火机5—15台。 驻淄川部队、区公安消防大队紧急出动人员时,所需灭火机具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筹集解决,必要时区森林防火指挥在全区统一调度。 3、经费保障:处置森林火灾所需抢险救灾经费,按处置突发公事项资金拨付渠道予以解决。 4、培训演练: 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乡镇政府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区森林消防大队、乡镇或林场森林消防中队、专职护林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防火培训和实战演练,熟悉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火灾的业务技能,提高安全自救能力。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区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六、附则 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区政府处置较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可视具体情况进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 2、未尽事宜的决定 本预案未尽事宜,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依据当时的工作需要酌情决定。 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4、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由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公布的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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