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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物价局发出保持国庆期间交通客运价格稳定的提醒函

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 生效日期:2008年9月26日
     为保持节日期间交通客运价格的基本稳定,区物价局向全区交通客运经营单位发出禁止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提醒函。
  一是严禁利用节假日交通繁忙之际乱涨价和变相涨价。
  二是各交通客运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示价格,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以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三是不得擅自提高客运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不得散布和捏造涨价信息。
  四是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不得通过协会、口头约定等合谋涨价,不得跟风涨价。
  以上如有违反,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严厉查处,视情况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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