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 2016-08-08 09:07:39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

  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尽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们代市政府办公厅草拟了《淄博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电话:0533-3887959;邮箱:bgs77777@126.com

  意见反馈时间截至2016年8142400

                           淄博市畜牧兽医局

                              201688

 

淄博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41号)精神,尽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按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到2016年底,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厂建设。根据省政府要求,到2016年底,临淄区(已建成)、高青县分别建设1处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未列入省政府建设项目的区县政府,可根据辖区实际,合理规划建设1处适当规模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也可与毗邻区县已经建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协议,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实现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加快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村暂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镇政府(街道办)要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区县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三)加快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和存栏生猪200头以上、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须依法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等企业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财政部门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支持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农机部门要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允许范围内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所需补贴资金。

  在养殖环节,将补助范围由规模化养猪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补助标准为每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补助(国家、省、市、县按比例配套);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扩大到其他畜禽品种, 每处理30只蛋鸡( 鸭或鹅)60只肉鸡、3只羊、10只狐狸、30只水貂折算成1头猪进行补助,每处理1头奶牛、1头肉牛分别折算成10头猪、5头猪进行补助,各区县政府要出台补助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

  (二)落实畜禽保险政策。全面落实奶牛、生猪保险,探索开展其他畜禽保险,不断扩大参保畜禽品种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落实其他配套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环保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环评文件审批工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个人和单位,按规定享受税收、用电等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金融机构要拓宽金融支持领域,加大对无害化处理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区县政府要制定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各级畜牧兽医、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科技、农机、税务、物价、金融等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已投保的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未投保的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妥善存放病死畜禽,做到及时申报登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执法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重点检查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或不合格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强化部门建立沟通协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建立各执法主体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各级要设立举报电话,鼓励、保护群众和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向广大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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