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统计局发表署名文章宣传《统计法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 2017-08-23 15: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21日,淄博市局党组书记、局长邱承江在《淄博日报》发表署名文章《深化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统计》。

    文章指出,201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实施以来,我市统计法治建设扎实推进,统计执法检查有序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日益规范,统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日益提升,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章强调,我市各级高度重视统计法治宣传工作,先后开展了多形式、多渠道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掀起一次又一次普法高潮。我市统计部门始终坚持依法统计,严格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积极开展专项调查,全力搞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大型国情国力调查,以实施新的统计方法制度为主线,进一步做好各项统计调查改革。我市统计部门积极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对全市及各区县经济运行情况、节能降耗情况等进行监测通报;强化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做好月度主要指标预计、上报及反馈对比情况的调度分析。我市统计部门努力创新制度建设,先后制定了《淄博市统计局全员执法责任制度》《淄博市统计行政义务告知办法》《淄博市主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及评估办法》等一系列规章,为依法统计奠定了良好根基。     文章指出,全面准确掌握《条例》精髓,是提升法治工作能力的重要保证。《条例》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统计法律制度,为《统计法》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健全统计管理体制,强化统计科学规范,在统计业务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在统计业务上受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领导;统计调查只有科学规范,统计数据才能可靠可信,《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要求。严格统计调查管理,减轻统计调查负担,《条例》界定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的范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增强统计调查效能,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推进统计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举报统计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统计造假,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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