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9-13 10:25:49 浏览次数: 字体:[ ]

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调查结果

结果运用公开情况

2015年7月27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淄政办发〔2015〕12号)有效期限将于2017年8月31日到期,同时,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新问题、新需,需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以进一步放宽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据此,我局代市政府草拟了《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8月23日前传真至3110929。

  特此公告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8月17日

201708淄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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