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库存制度或本月底施行


发布日期: 2017-09-20 14:48:08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了稳定煤价,抑制煤价的持续上涨, 8月28日,发改委起草了煤炭库存制度,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煤炭库存制度或于9月底前全面推行。

《指导意见》提出,煤炭生产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储煤,设有储煤厂的煤矿,当动力煤价格处于绿色区域时,应保持不低于5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下跌超出绿色区域下限时,煤矿应保持不低于7天设计产量的最低储煤量;当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矿储煤量可不高于3天设计产量。

此外,不设储煤厂的煤矿,应根据《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保持装车仓最大设计储煤量。对于煤炭经营企业,从事原煤、配煤及洗选、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当市场供不应求、动力煤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超出绿色区域上限时,煤炭经营企业最高库存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该《指导意见》也对重点消费企业的存煤要求提出了细化指导。

除量化指标外,该《指导意见》也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适用情形做了区分: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价格大幅上涨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高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囤积惜售,加剧供应紧张状况。在此期间,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最低库存,鼓励各方加大资源投放,以满足市场需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下跌至红色区域时,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响安全生产稳定运行。其间,可不考核最高库存,鼓励企业多存煤,以促进市场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对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进行考核。

    若库存制度付诸实施,库存制度将够沟通产能与供应,解决供需调整滞后的缺陷;并能够稳定市场预期,避免恐慌性心理带来的追涨杀跌。同时,库存制度的建立也为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