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文化场馆扶持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文发〔2018〕116号)


发布日期: 2018-11-16 14:21:2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文化出版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市直有关文化单位:

2017年,淄博市被文化部确定为第一批国家文化消费试点城市,是全省唯一地级市。试点时间为两年,目前已接近尾声,为考察各公共文化场馆参与试点工作的成效,保障试点取得良好效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90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教〔2018〕32号)文件精神,现将《淄博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文化场馆扶持项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11月16日

 

淄博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公共文化场馆扶持项目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我市对参与试点工作,并在试点平台“e文齐韵”上注册、发布公共文化活动的公共文化场馆进行资金扶持。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7]90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文化名城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淄财教〔2018〕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配合试点工作。具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专门从事在试点平台发布公共文化活动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开展,按时提交活动信息并保证其真实性;申报“优秀”等次的公共文化场馆需在“e文齐韵”发布并通过审核活动场次在400场以上,申报“优良”等次的公共文化场馆需在“e文齐韵”发布并通过审核活动场次在300场以上。

(二)综合服务水平。常年开展公共文化活动并发布在“e文齐韵”平台上,如博物馆、美术馆等常年推出有特色、高质量的临时展;图书馆、文化馆等常年推出各项文化活动,并获得一定影响。

(三)文化队伍建设。有组织良好、训练有素、文明热情的馆员队伍、志愿者队伍。

(四)居民文化参与情况。通过发布公共文化活动,使参与试点工作的居民获取积分,并进行文化消费,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二、资金使用范围

主要扶持、补助公共文化活动的举办、宣传推广及购置活动所需器材设备等支出。

三、扶持标准

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文化场馆项目扶持资金46万元。经评选、结合在平台上发布活动情况、分享情况、居民评价情况,评选出5个优秀公共文化场馆,每个场馆给予补助5万元;7个优良公共文化场馆,每个场馆给予补助3万元。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各区县文化出版局、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地事局和市直文化有关单位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文化场馆填写《申报书》(附后)进行申报。凡越级上报或单方面上报的均不受理。

 (二)评审。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对资金的申请依据、支出计划、预期效益进行评审。通过评审后下达专项资金预算。

 (三)拨付。审批后,按照财政有关规定拨付。

 

附件: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试点工作文化场馆扶持项目申报表.doc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