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丨 告诉你:黑恶势力都有哪些“保护伞”


发布日期: 2018-09-21 14:11:19 浏览次数: 字体:[ ]

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明确提出“两个一律”的要求,即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习近平等中央领导人,也多次作出指示批示。


国家主席习近平:扫黑除恶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既抓涉黑组织,也抓后面的“保护伞”。


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把查处“保护伞”与侦办涉黑涉恶案件紧密衔接。


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向黑恶势力犯罪发起凌厉攻势,对于黑恶势力“保护伞”,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要敢于刀口向内、敢于刮骨疗伤,完善落实“打伞”工作机制,务必斩草除根、除恶务尽


按照中央要求,地方不断加大对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打击力度,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发布的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典型案例分析,违纪违法主体以公安机关和基层自治组织党员干部居多。

一、公安机关干部


以参与形式划分,公安机关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类型可以划分为直接参与型、从中获利型及单纯保护型三类。


1.直接参与型


①某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兼水东警务队队长刘某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0年至2012年,时任县公安局副主任科员、城关派出所副所长兼水东警务队队长刘某林,在明知李某斌、陈某伉从事赌博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资金用于赌博活动,并按照每月本金5%-10%不等约定利息,从中非法获利约30万元;2011年5月,明知邓某崇从事赌博违法活动的情况下,主动向邓某崇提出借款要求并利用职便为邓某崇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5.45万元;同时,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6月11日,刘某林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泰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②某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某龙充当“保护伞”问题。2009年至2011年,张某龙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明知许某某等人从事非法采矿活动的情况下,不但不予追查、打击,还伙同他人向其索要钱款及“干股”分红合计人民币151.75万元,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2016年8月,张某龙在担任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利用负责侦办有关案件的工作便利,在收受犯罪嫌疑人江某某财物后,放纵、包庇其违法犯罪行为,使其不受追诉。此外,张某龙还涉嫌其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4月,张某龙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5月,张某龙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③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陈某民、原一中队指导员刘某潮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2010年7月,某县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陈某民、刘某潮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吴某超、翟某博采取强制措施,刘某潮还收受吴某超父亲现金5000元,致使吴某超、翟某博在案发7年后才被抓获归案,李某归案后不能及时结案移送起诉。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陈某民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非法开办的投资公司高息存款28万元,获利7.48万元;2012年5月,李某在被采取监视居住期间,又涉嫌其他犯罪,陈某民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请托,决定对李某沿用实际已过期且未交付执行的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使李某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实施多起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陈某民、刘某潮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二人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④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原民警韩某胜、邵庄镇派出所原联防员曹某梓和某市博物馆工作人员孙某彬为恶势力盗墓团伙充当“保护伞”问题。韩某胜、曹某梓、孙某彬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该团伙实地查看古墓位置,提供古墓信息和安全保障,通风报信,向该团伙告知公安机关出警及巡逻信息,为该团伙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韩某胜、孙某彬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曹某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辞退处理,该3人均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通报的案例主要是渉矿、渉赌、涉高利贷及偷盗古墓,这些领域一直是政府部门重点整治甚至是严厉打击的,面对高额利润,部分不法分子仍然会纠结人员铤而走险。直接参与型的党员干部一般是某一领域的分管或主管领导,对具体事项的处置拥有决定权。党员干部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出资支持渉矿、渉赌、渉高利贷等违纪违法活动,并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是放任违法行为、放纵违法人员,试图让违法犯罪人员逃避法律制裁。


2.从中获利型


①某县公安局白石派出所民警李某充当闫某攀黑恶势力“保护伞”及失职渎职等问题。白石派出所民警李某,利用工作便利,获取闫某攀黑恶势力成员涉嫌犯罪的举报信,将举报信内容泄露给该黑恶势力成员,帮助逃避处罚并收受该黑恶势力成员财物。2018年6月,李某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②黄山派出所辅警邱某为涉黑恶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提供庇护和帮助问题。邱某与涉黑恶人员李某(曾任黄山街道代庄村村委会主任)长期关系密切,双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2013年6月,邱某面对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涉嫌非法拘禁警情不制止、不报告,放任事态发展。邱某作为一名公安辅警,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为涉嫌犯罪人员提供庇护。2018年8月31日,邱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③某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连江口林业派出所原所长杨某贤、原副所长胡某权为涉黑团伙非法开采稀土矿充当“保护伞”问题。2008年以来,以周某、苏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殴打、恐吓、威胁等暴力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2016年,杨某贤和胡某权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苏某等人贿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9万元,为苏某在大坪村毛坪角非法开采稀土矿等违法行为提供保护,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流失。2018年4月,杨某贤、胡某权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④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武城大队部分干警为公路痞霸人员充当“保护伞”问题。2015年以来,武城交警大队二中队中队长马某才、秩序科科长肖某强、五中队队长于某及所带领的干警,在查处超载、酒驾、无证、漏保、漏审等违法违规车辆过程中,对向公路痞霸交保护费的违法车主不予处罚,直接放行,事后接受公路痞霸人员好处费142.18万元,予以私分。肖某强、于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马某才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该3人连同其他14名涉案干警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通报的案例主要体现于违法处理犯罪线索方面,充当“保护伞”的人员是工作在一线的警务人员,他们没有正确履行“首办责任制”,只要黑恶势力支付钱款便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甚至纵容违法行为,是典型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


3.单纯保护型


①某区公安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原三级警长刘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2012年,某区某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组织者、指挥者范某组织并实施了3宗故意伤害案,致1人死亡、3人轻伤、1人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2012年3月,时任龙洞派出所民警刘某在处理范某组织并参与的一宗故意伤害案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相关程序规定及时跟进办理受案手续和呈报立案手续,也没有按规定进一步调查办理;同年9月,刘某在公安机关查办范某组织参与的一宗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过程中,隐瞒范某参与故意伤害案件并与其在案发后两次见面接触的情况,并在2013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意图让范某逃脱罪责。2018年3月,刘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②某公安局前湾港派出所原所长孟某明为黑恶势力违法收取停车费充当“保护伞”问题。2012年10月,孟某明任某公安局油港派出所所长期间,在明知平安顺达公司由黑恶势力控制并存在违法向石油运输车辆收取停车费的情况下,仍私自向该公司出具《聘请书》,将本应由该派出所负责的石油运输车辆秩序维护工作交由该公司负责,为黑恶势力强迫交易、长期违法收取停车费创造了条件。孟某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免除所长职务、取消警衔,责令提前退休、按办事员确定退休待遇。


案例评析:


通报的案例也体现在违法线索处理、与违法人员工作交接方面,与从中获利类型不同,本类型的党员干部主要是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却不从中获利——至少通报显示是如此,不获利却不能掩盖违纪违法行为的本质。


二、行政监管部门干部


行政机关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主要体现于市场监管活动,如,生猪屠宰监督、河沙开采监管等领域。


1.生猪屠宰监管


①某市商务局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稽查大队原大队长范某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充当“保护伞”等问题。2003年至2014年,以某市人大代表、双城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某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垄断经营某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市场,“以商养黑、以黑护商”,获取巨额经济利益。2009年至2013年,范某东通过为该组织成员办理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稽查大队协管员证、抽调该组织成员帮助开展稽查执法活动、查处不属该组织控制的经营者等方式,帮助该组织控制市场;并加入该组织,成为重要成员,参与多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范某东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某市商务局副调研员王某龙、市生猪屠宰办原主任李某宜和某区原贸易办主任高某军、某区屠宰办原主任梁某刚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张某刚、张某玉兄弟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垄断控制某市猪肉屠宰销售市场过程中,某市和某区商务局屠宰办包庇纵容该犯罪团伙,并与该团伙非法成立“地下稽查队”联合执法,通过非法查扣、查封其他销售商的猪肉,协调其竞争对手到偏远市场销售等方式,对该团伙提供帮助。王某龙、李某宜、高某军、梁某刚均多次收受该组织成员所送财物,王某龙、李某宜还将本人或亲友资金放在该组织企业放贷谋息。王某龙、高某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李某宜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梁某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工程承揽


某市住建局原主任科员翁某忠充当“保护伞”问题。2011年至2014年,翁某忠在挂职担任山前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承接工程、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该组织贿赂及“干股”分红合计人民币147.25万元。2017年12月,翁某忠被开除党籍,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某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陈某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08年至2015年间,陈某春利用担任某镇党委书记、旗滨项目指挥部成员和市卫生监督所党支部书记、所长的职务便利及影响,为涉黑组织头目李某福在连任村委会主任、承建工程、骗取海域补偿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李某福款物共计69.82万元。2016年间,陈某春应李某福请求,为其与他人合伙制售假烟案件说情,帮助逃避查处。此外,陈某春还涉嫌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陈某春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旅游商场监管


某区南屏工商质监管理所原党支部书记、所长刘某锋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2年至2018年,刘某锋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对旅游商场的强迫交易违法行为听之任之,敷衍处置群众举报投诉,甚至在上级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执法时通风报信,为不法商家提供保护,先后收受部分旅游商场经营者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2018年6月,刘某锋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海域监管


某区海洋与渔业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曹某胜为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张某恶势力团伙擅自改变海域用途,购买多艘“三无”船舶(无牌、无证、无船籍),组成非法“护海大队”,以过往船舶影响养殖、造成损失为借口,多次采用扣押船只、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和强迫交易等违法行为。曹某胜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明知该团伙存在违法行为,但未将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未对相关问题进行查处,为该团伙长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机会和空间。曹某胜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河沙开采监管


①某区更合镇林业站原站长谢某坤和更合镇水利所原所长邓某城充当非法盗采河砂“保护伞”案。2011年,谢某坤为了能盗采沧江河陀程村段的河砂来销售获利,找到时任更合镇水利所所长邓某城帮忙。在邓某城的帮助下,谢某坤以蔡某某施工队的名义顺利承接了更合镇沧江河陀程段河滩清障工程,与黎某某等合伙借该工程的名义来盗采河砂来销售获利,并先后两次送给邓某城现金人民币共23万元。2012年至2013年期间,时任更合镇林业站站长谢某坤伙同高明某塑胶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私人老板麦某某等当地恶势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该公司地块的河砂进行销售,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国家矿产资源遭受重大损失。谢某坤、邓某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②某县水利局河砂管理科原科长韩某明充当非法采砂人员“保护伞”等问题。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韩某明任县河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夜间巡查组长、县水利局河砂管理科科长并主持县河砂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期间,在履行河砂资源监管职责时,收受非法采沙人员贿赂、接受宴请,放松对河砂采挖的监管,致使河砂被大量盗采,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83万余元;同时,利用对河砂资源进行监管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并提供帮助、便利,共计收受人民币2.7万余元。韩某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评析:


通报的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案例主要体现于特定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单位甚至是内设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保护行为”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参与。联合黑恶势力开展所谓的“联合执法”行动,排斥不特定经营主体;2.直接帮助。积极活动,直接让黑恶势力承接工程项目,获取暴利;3.间接帮助。以通风报信、不移交违法线索等方式,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法律追究。


在市场领域,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后,黑恶团伙和党员干部获取非法利益是行为的直接后果,此外,还会造成如下后果:


1.市场逐渐被黑恶团伙垄断,其他竞争对手被清除或逐渐被边缘化,市场失去活力,在正常的买卖活动中,买方的话语权丧失,利益受损;


2.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以河沙开采为例,河沙属于国家所有,黑恶势力控制河沙开采势必运用了非法手段,实际购买价格与河沙的真实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同时,黑恶势力绝对以利益至上为根本遵循,开采过程中不会注重河道保护、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


三、司法行政机关干部


1.某县人民检察院原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某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2013年3月至2017年2月,王某3次接受王某某财物和请托,在办理该组织成员涉及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起诉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枉法,罔顾事实、证据,通过不予批捕、不予起诉等方式,致使该组织成员逃避相应刑事责任追究,为该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帮助。王某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大连市某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张某鹏为涉恶人员汤某充当“保护伞”问题。2000年以来,张某鹏与汤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利益交换关系,多次收受汤某所送财物,以职权和影响力为汤某编织利益关系网站台撑腰,帮助汤某在其村里树立个人威信,为汤某顺利当选村长并培植涉恶势力、把持操纵村集体权力、侵吞村集体财产提供了条件。同时,张某鹏对汤某相关诉讼案件给予关照,多次以打电话或明确发表看法等形式干预案件审理。张某鹏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8月,张某鹏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某县司法局鸿尾司法所原所长李某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5年至2018年,李某根在担任县司法局鸿尾司法所所长期间,在涉黑组织头目黄某銮的请托下,明知矫正对象黄某(系黄某銮之子,涉黑组织骨干成员)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而不正确履行职责,未采取管控措施,致使其长期脱离监管,多次越界至湖南、浙江等地,涉嫌多起重新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5年1月,李某根将20万元借给黄某銮,收取利息回报,至2018年5月共获利息20万元。2018年8月,李某根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山西政法系统多人被查,为涉黑头目“小四毛”减刑提供帮助。8月22日,山西省纪委监委发布相关通报,山西省监狱管理局的王伟、高奇和省人民检察院的贾文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违法为涉黑罪犯减刑提供帮助,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关中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涉黑罪犯被违法多次减刑,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涉嫌犯玩忽职守罪。


案例评析:


司法行政机关党员干部为黑恶团伙充当“保护伞”主要体现于司法活动中,双方通过利益输送意图帮助黑恶人员免受刑事追究或从轻、减轻处罚,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能获得更为宽松的执行环境,违规减刑。司法行政机关党员干部至少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一是收受或变相收受对方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二是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涉嫌滥用职权罪


四、基层自治组织干部


1.浮山村原党支部书记许某堂参与恶势力集团并充当“保护伞”问题。2017年2月至6月间,许某堂与浮山村村民许某某等12人,利用宗族、家族关系以及经济利益关系形成涉恶势力集团,多次以寻衅滋事、恐吓辱骂、殴打拦截、持械阻挠等形式,争夺工程地材经营权和隧道“洞渣”处理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工程施工方无法正常施工,严重影响省、市重点工程施工计划,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许某堂不仅参与策划、包庇、纵容该集团的犯罪行为,并且利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便利,在政府和工程项目部之间周旋,为该涉恶势力集团提供帮助。2018年3月,许某堂被开除党籍,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2.白家寨村村主任王某利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并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问题。王某利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放纵、包庇涉黑涉恶势力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2018年6月至7月,王某利授意白家寨村村民聚众围堵在本村土地上施工的工地机械,阻拦施工,造成损失。2018年8月,区纪委给予王某利开除党籍处分,其担任的村主任职务免除工作正在按程序办理。


3.东坞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杨某刚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并直接参与涉黑涉恶犯罪问题。 2013年3月至4月,某房地产公司入驻东坞村开发楼盘,杨某刚笼络多名有犯罪前科人员,在工地成立“基建办公室”,控制工地的建筑材料供应、机械设备租赁、垃圾清运和零工使用,并以高价向工地输送建筑物资、机械、人工,有组织地开展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2018年7月,杨某刚为躲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将其本人或他人经营公司的有关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转移、隐匿。杨某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并参与涉黑涉恶犯罪。2018年8月,区党工委给予杨某刚开除党籍处分,其担任的村主任职务免除工作正在按程序办理。


4.刘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刘某常,村委会委员刘某斗充当恶势力“保护伞”问题。2016年3月以来,恶势力团伙主要成员刘某海纠集他人,以县某建材公司占用刘村集体土地为由,多次向该公司提出无理要求,多次上访要挟公司,公司被迫给刘某海等人6万元平息上访。刘某常、刘某斗明知刘某海等人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情况下,未予制止,纵容刘某海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2018年5月,刘某常、刘某斗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田格庄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李某庆涉黑涉恶及有关党员干部为其充当“保护伞”典型问题。2012年以来,李某庆涉黑涉恶团伙利用家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通过成立建筑工程公司、综合经营部等方式,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殴打、恐吓等暴力手段,多次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在田格庄村及周边区域、建筑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牟取暴利,造成恶劣影响。2018年3月,李某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案例评析:


能够担任基层自治组织负责人,说明他们在当地属于能人,在财富、宗族地位、社会地位等方面较其他人更有优势,这种优势在农村地区更为明显。也许正是这种优势为他们给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提供了有利条件。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既是黑恶团伙的“保护者”,也是黑恶行为的实施者,甚至是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

2.充分利用了在家族、宗族甚至本村享有威望的有利条件,能发动一批人服从自己的指挥;

3.黑恶团伙实施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主要是在本村地界内实施的工程项目,试图通过团伙力量霸占项目,谋取利益。


五、典型案例启示


纪委监委发布的党员干部为黑恶势力提供“保护伞”的案例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如,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处于失效状态、公职人员将权力转化为生财之道,如何加强监督,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梳理各单位各部门法律风险点,防范廉政风险。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的背景下,各单位各部门梳理各岗位的廉政风险应当成为“必修课”,如果没有完成,单位党委(党组)、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势必没有履行到位。廉政风险点的确立应当有一个反复论证甚至验证的过程,要确保全面梳理风险点。如,河沙开采领域的廉政风险至少包含招拍挂、码头建设、沙场建设、河沙开采、河沙运输等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有廉政风险。


二是巡视巡察与派驻监督交叉结合,监督无缝对接。党员干部给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原因之一是自警自省自律的警钟失灵了,同志们的“点拨声”已经无法触及心灵,必须加强监督的力度,让全面从严治党的氛围更为浓郁。一方面纪检监察部门(机构)的监督要常态化、持续深入,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让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处于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下。一方面要开展专项巡察,发挥专业人士的监督优势,深层次地挖掘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褪去“隐身衣”。如,派出所负责人可能长期不在局机关,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触角难以实现全面覆盖,专项巡察就有可能发现派出所负责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积极主动处置群众提供的线索,激发外部监督热情。人民群众的举报投诉是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之一,必须让这个渠道更加畅通。纪检监察机关要遵循“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及时处置及时回复举报投诉;要强化保密意识,对群众的举报投诉不能泄密,避免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影响。如,村民举报同村的黑恶势力,如果工作失误泄露了举报人信息,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整天生活在恐慌之中,哪还有监督黑恶势力的热情与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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