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市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


发布日期: 2019-11-15 11:26:40 浏览次数: 字体:[ ]

  前言: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作用,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公告。举报我市煤矿和煤炭加工企业、油气管道保护、发电企业和粮食储备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问:举报内容包含哪些?
  答:内容包括: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未按照规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未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问:举报方式是怎样的?
  答:电话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科电话:0533-2923587,2923586;邮箱举报。市发展改革委安全科邮箱:fgwaqk0533@zb.shandong.cn;现场举报。地址: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9号,西楼2楼)及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
  根据规定,按照“谁受理、谁办结”的原则,由接受举报的该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执法机构限时核实,并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受理的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应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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