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直通车第272期


发布日期: 2019-11-08 17:54:27 浏览次数: 字体:[ ]

1、张店区市民来电反映,潘庄社区海盛市场西侧公共厕所对外收费,认为不合理,要求处理。

张店区政府反馈:经调查,该处公厕是由潘庄社区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收取0.5元/次费用合理。市民可以就近选择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厕。

2、淄川区市民来电反映,将军路街道鼓浪屿小区东道路两侧出入口设置门禁,导致车辆无法通行,要求处理。

淄川区政府反馈:经调查,该路位于鼓浪屿小区东侧,是公孙村村内道路,不在鼓浪屿小区规划范围内,不属于社会公共道路。为保障居民安全及车辆有序停放,公孙村在该道路两侧出入口设置门禁,对小区进行封闭管理。

3、博山区市民来电反映,山头街道鑫园路双环真空泵厂西侧150米陡坡处有大量陶坯垃圾,影响通行,要求处理。

博山区政府反馈:现垃圾已清理完毕。

4、周村区市民来电反映,南郊镇苏孔村拖欠其2018年村内路灯建设和绿化工程款20余万,要求处理。

周村区政府反馈:经调查,苏孔村于2018年实施五村连片整治工程,投诉人参与路牙石修建工程,工程款约10万元,苏孔村已支付约5万元。因五村连片整治工程资金由中央、省、市及各村集体筹集,部分资金尚未到位,待资金到位后,将及时支付投诉人剩余工程款。

5、临淄区市民来电反映,凤凰镇南坞西村因村内修路将变压器拆除,村委承诺一周内安装但至今未安装,导致村民无法用电,要求处理。

临淄区政府反馈:经调查,因变压器在临淄经开区规划道路施工范围内,故进行了评估拆除,同时迁移了高压线路。恢复该处供电需要新建高压线路,重新设置变压器,11月3日已完成高压线路建设,11月5日开始安装变压器。经协调,来电人已从别处变压器接电,不影响其临时用电。

6、桓台县市民来电反映,其是唐山镇西毕村村民,近期村内安装壁挂炉,费用都已交齐,但工作人员收取拆炉费100元,认为不合理,要求处理。

桓台县政府反馈:根据桓台县《关于进一步明确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燃气壁挂炉选购、安装和补贴工作的通知》规定:燃气壁挂炉的安装包括安装挂机、烟道、电源、水源以及采暖末端供回水连接;配备供暖出水阀门、供暖回水阀门、卫生热水出水阀门和自来水进水阀门,包含按品牌标配不低于1.5米的电源连接、1米内上水连接、1米内采暖末端供回水连接;安装烟管长度2米以内不得收费。以上壁挂炉、烟管等的安装是不收费的,但拆除旧炉具不属于前述规定的免费范围,是需要收费的。村民可以自行拆除旧炉具,也可以要求施工队为其拆除,对此无强制要求。

7、高青县市民来电反映,齐悦文化交流中心拖欠其2019年9月份工资2600元,要求处理。

青县政府反馈:经调查,来电人及齐悦文化交流中心对2019年9月1日至9月20日的工作时间均无异议,该中心已支付工资1715元。但因双方对9月20日以后的劳动时间有争议,无法继续协调,已告知来电人携带身份证等材料到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投诉人也表示将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8、沂源县市民来电建议,南麻街道北刘家庄村十字路口处因修路东西方向禁止通行,建议关闭该路口交通信号灯,避免交通堵塞。

沂源县政府反馈:经调查,该十字路口处有北刘庄居民从西侧出行,且为了提高城区通行效率,该处红绿灯必须正常配时,否则从物资局丁字路口进城区将会更加拥堵,故不能关闭该处交通信号灯。

9、高新区市民来电反映,中润大道152号办公楼101号淄博浩瀚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未登记期货交易,但从事期货交易,认为该公司超范围经营,要求处理。

高新区反馈: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9日对该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中润大道152号办公楼101室进行了检查,现场未查见该公司。经与该办公场所物业沟通,物业并未与上述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目前,已将该公司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10、文昌湖区市民来电反映,102省道萌水镇医院以东油脂化工厂内露天厕所无化粪池,粪便溢在人行道上,要求处理。

文昌湖区反馈:经调查,该油脂厂的化粪池因绿化施工不当而损坏,绿化方承诺维修,但还未修理完毕。萌水镇已协调该厂处理了溢出的粪便,并联系绿化单位对其化粪池进行维修,力争11月7日前修好。

11、张店区市民来电反映,其为马尚镇齐悦花园小区一期32号楼1单元7楼业主,房屋阳台漏水,要求处理。

市住建局反馈:经协调,开发单位创业地产有限公司承诺11月14日前完成维修。

12、张店区市民来电反映,淄博市中心医院南侧公交卡充值点只能使用现金充值,建议开通微信、支付宝充值。

市交通运输局反馈:经调查,目前中心城区的公交IC卡可以使用微信、支付宝、现金的方式充值。但投诉人反映的实际是城联一卡通卡,该类卡为一卡通公司发行,公交公司充值点仅提供代充服务,而一卡通公司并未为公交公司充值点开通微信、支付宝充值渠道。经转办市财政局答复,由于一卡通公司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受人民银行监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因此,一卡通公司不能开通微信、支付宝支付方式。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