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10-30 10:16: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11〕68号)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修订后拟重新发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电子邮件至 ylgsk2832791@zb.shandong.cn或将《反馈意见单》邮寄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邮编:255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落实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29日。

附件1: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反馈意见单.docx

附件2: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切实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调剂金和储备金,市级实行统收统支,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工伤职工符合住院规定,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本市以外地区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1、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日人均消费支出额的35%确定,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包括本地住院、异地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

2、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根据自身身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汽车(不包括出租汽车)、城市轨道、火车(限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且限三等舱)、飞机(限经济舱)等交通工具到市外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原始单据报销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市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住宿费,按照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费用自理。

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具体核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全员足额补缴从应参保之日起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关于淄博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7〕80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七、对难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2020〕16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38号》)执行。  

八、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未参保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参照本条一、二款及解决老工伤问题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保障其工伤待遇。

九、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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