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70003/2020-74114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市府办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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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20-0020005 淄政办发〔202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重大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体育竞赛奖励的管理,激励我市运动员、教练员在国际国内重大体育竞赛中继续发扬不畏艰难、奋勇争先的拼搏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竞技体育、群众体育、学校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工作,推动体育强市建设再上新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体育竞赛范围: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和山东省运动会、山东省残运会、山东省学生运动会。 第三条 在我市注册的或由我市在国家、省体育部门注册的淄博籍运动员、教练员,参加体育竞赛获取相应成绩的,均可获得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按赛事级别划分。 第五条 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计奖办法 第六条 运动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元、36万元、18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亚运会、亚残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三)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1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五)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单项比赛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万元、0.4万元、0.2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00元,分别给予900元、800元、700元、600元、500元人民币奖励。 (六)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小团体(两人及两人以上)项目金牌、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分别给予1.5万元、0.6万元、0.3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四至八名的运动员按照每分150元,分别给予1350元、1200元、1050元、900元、750元人民币奖励。 (七)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获得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的,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6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3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八)山东省运会加牌奖励: 1.在其他体育赛事中取得成绩,可为淄博市体育代表团参加省运会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在其他赛事中已获得奖励的加牌运动员,不再进行奖励; 2.按照山东省运动会规程总则规定,向山东省专业运动队输送,可为淄博市代表团增加金牌的运动员,按实际增加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项目,分别按照每个参赛队员500元、300元、2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物质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奖励标准: (一)奥运会、残奥会、亚运会、亚残会、全国运动会、全国残运会、青奥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学生运动会获得前三名成绩的,市级输送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二)山东省运会、省残运会教练员奖励: 1.单项及小团体项目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于运动员; 2.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手球等集体项目第一名按照单项金牌奖励标准的4倍乘以实际金牌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他奖励名次按照单项奖励标准的2倍乘以实际金(奖)牌数或分数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山东省学生运动会获得各项目团体总分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的教练团队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以赛会总规程、秩序册和决赛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实施奖励。 第九条 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十条 所训运动员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教练员,按本办法标准累计计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及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受奖励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 第十二条 受奖励人员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税。 第十三条 奖励情况经由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党组会研究通过后报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由市体育局等部门按原渠道收回奖励经费等措施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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