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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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发〔2011〕127号)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经修订后拟重新发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电子邮件至 ylgsk2832791@zb.shandong.cn或将《反馈意见单》邮寄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邮编:255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落实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0日。 附:反馈意见单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2日 关于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高新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机构、监察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山东省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方案》(鲁人社发〔2011〕24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前,已关闭破产国有(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范围和对象 2000年9月30日前关闭破产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含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中的工伤人员和在职工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亲属。 对上述人员中,已按照原政策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纳入项目 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新发生的下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旧伤复发医疗费用; (二)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三)旧伤复发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四)旧伤复发后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配置辅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费;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在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 已经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三、资金筹集 老工伤人员纳入应缴纳的风险备用金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标准执行。 (一)已清算终结的关闭破产企业,应缴纳的风险备用金,从破产预留资金中一次性移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破产预留资金不足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20%,工伤保险基金承担80%。 (二)尚未清算终结的关闭破产企业,资产变现后足以缴纳风险备用金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核准,先由同级财政垫付20%,工伤保险基金垫付80%。资产变现后不足以缴纳风险备用金的,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国资部门核准,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承担20%,工伤保险基金承担80%。 其他(非中央、省、市及区县属)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管理所需资金由主办单位全额承担。 四、纳入程序 老工伤人员纳入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原企业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负责提供破产裁定书、破产清算报告及安置方案,组织老工伤人员申报工作。 (二)各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辖区内无主管部门或破产清算组的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的申报工作。 (三)市、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所属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资格的确认,应缴纳风险备用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应承担资金的计算等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有关资料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财政部门负责应缴纳的风险备用金和政府补助(垫付)资金的拨付工作。 (五)国资、监察等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监督检查及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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