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权限下放 承接单位负责下放职权所涉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0-06-15 09:26:04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8年7月12日,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王XX邮寄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临淄区人民政府建设的临淄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信息并要求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

2018719日,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其进行信息公开答复,寄发《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其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答复中对其反映的信息根据属地管理要求,由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发和公开,建议向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并公开了咨询电话。

2018年8月16日,其到市政府进行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公开临淄区的相关信息。

2018年8月28日,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行政复议办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认为,2009年12月23日,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对市与临淄区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进行了调整,其中,市建委调整的事项包含: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建设招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检查和处罚权等。规定“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和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给临淄区……”因此,申请人申请的“临淄区人民政府建设的临淄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办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依法进行查处的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咨询临淄区。

2018年10月12日,淄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对此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淄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复议认为,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规定将市建委行使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调整给临淄区,调整事项包括:1.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工程建设招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及相关费用的收取;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山东省房地产开放经营权证》;4.《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5.所有建设项目的检查和处罚权;6.墙改基金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收取。据此,本案中涉及的“临淄区人民政府建设的临淄齐国故城考古遗址公园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等管理权限,已经调整给临淄区。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此相关的信息由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作、保存。

根据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审查认定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由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发和公布,作出答复书,向申请人说明了情况,并告知了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联系方式,尽到了必要的告知和理由说明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此案例说明了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权力下放的管理事项应由事项的制发单位或保存单位来进行公开。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