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某等109人诉梁山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 2022-10-15 11:41:47 浏览次数: 字体:[ ]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等109人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梁山县人民政府

【案情】王某某等109人于2014年8月1日向梁山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梁山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对梁山县拳铺镇徐集片区东至梁嘉路,西至金马路,南至东、西徐连村路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的省级以上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梁山县政府授权拳铺镇政府对徐集片区房屋进行征收的授权文件等相关政府信息。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8月3日签收了该申请,并于同年9月14日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邮寄至王某某等。该答复书对王某某等申请事项,即是否存在批准文件、授权文件及征收公告备案记录,给予了答复,说明了不存在上述文件的理由;并公开答复了《拳铺镇徐集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存档地点及取得方式。王某某等以梁山县政府未针对其申请给予明确答复,且答复超过法律规定时限,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王某某等要求梁山县政府公开涉案片区省级以上部门的房屋征收批准文件和梁山县政府对拳铺镇人民政府的征收授权文件,梁山县政府作出的答复书中已明确告知王某某等,该机关不存在上述信息,同时进行了说明,告知了存档地点及取得方式,王某某等亦未提供梁山县政府存在上述信息的线索,应当认定梁山县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8月3日收到王某某等109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9月14日才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超过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行政程序的设定由许多环节组成,各环节的设定目的也不尽相同,梁山县政府超期答复的行为虽然影响了行政效率,但未对王某某等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故该行为应属于轻微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故本案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遂判决确认梁山县政府于2014年9月5日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驳回王某某等109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程序轻微违法应如何裁判的典型案例。行政审判在解决行政争议的同时,也注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般应当予以撤销,但行政程序轻微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行为无效或被撤销,而应根据行政行为实体结果的正当性、对相对人权益造成的影响、程序目的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政府超期答复的行为虽然影响了行政效率,但未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属程序轻微违法,法院根据案情综合裁量,作出确认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的判决,既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又兼顾了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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