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转发鲁人社字〔2022〕11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11-24 14:15:41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经开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针对符合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企业,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按照鲁人社字〔2022〕113号文件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政策执行中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报告。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2]5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各区、市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

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调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5号)规定的“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认定范围,我省全部市、县(市、区)均认定为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各市无需再报送调整备案。申请缓缴的其他条件和期限不变。

二、延长缓缴期满后费款补缴时限

对于缓缴期满后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缓缴费款金额以月度缓缴费款为最小单位,原则上每2个月缴纳不低于1个月度的缓缴费款;全部缓缴费款应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到位。具体分期办法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期分批补缴的缓缴费款免收滞纳金。申请分期分批补缴的企业被注销、吊销或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等情况的,应当事先补齐缓缴的费款。

三、进一步简化缓缴申请流程

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可获取企业经营状态等信息的,应在系统中进行标识,实现零材料、自动秒批办理;对于无共享信息的,在企业提交相关材料后,社保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各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确保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实落细;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符合政策范围的企业“应知尽知”,提升政策宣传效果;要加强政策落实工作衔接,完善信息系统,优化经办服务,确保缓缴期间企业和职工各项权益不受影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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