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诉某局、区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


发布日期: 2022-05-15 11:26: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8日,王某向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事项为:泥石流搬迁款某镇某村拨568万(合同号建11栋房出50万假合同一审5402二审11632密云12360号判决追回拨款追回流失款)。1月31日,某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认为王某系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王某对其所提内容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建议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渠道提出。王某不服,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于6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某局的信息公开告知。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庭审中,经法庭询问,王某表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实际上是民事判决书载明的建设工程合同款的支付凭证。

【裁判结果】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本案中,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意不清、语义不明,而某局未进行指导和释明,未告知其作出补正,便径行认定王某系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某局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同时一并撤销了复议决定。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指导和释明义务。当申请人对申请信息的描述过于笼统或者表意不清,无法确定具体申请内容时,行政机关不应仅以自己对申请信息的理解径行作出答复,而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与申请人就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指向进行有效沟通,给予指导和释明,基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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