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5-19 13:36:58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纾难解困十条措施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2〕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十条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难解困十条措施

 

为稳定市场预期,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市场主体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前困境和发展需要,在《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帮助市场主体纾难解困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字〔2022〕30号)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十条措施。

一、发放租金纾困贷款,给予政策性担保和贴息。对承租非国有房产并符合条件的实体商铺经营主体,每户提供1万元以内1年期的商铺租金纾困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零费率”担保。自2022年5月5日起,由齐商银行开辟租金纾困贷款直接办理绿色通道,纾困贷款申请日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推进援企稳岗,减轻困难企业社保缴费压力。实行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2022年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运输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部分可于2023年年底前补缴。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2022年6月30日前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正常享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同时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经营状况改善后再恢复缴存比例、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征优惠政策;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进度,2022年6月30日前集中退还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纳税人可自愿申请集中退还中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四、全面落实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继续执行关于工商业非电网直供环节电价政策,非电网供电主体除损耗费用外(损耗率不得超过12%),不得随电费向终端用户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9185元(2022年5月1日起执行)。“预购电价”与“终端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于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落实“欠费不停供”,保障正常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的用水、用气各项费用,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违约金”,待疫情结束后补缴,补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给予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优惠,为中小微企业线上就业创业、居家办公降低成本。鼓励水、燃气供应单位根据政府指导价和承受能力实行市场价格阶段性优惠,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用水、用气负担。(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六、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1.推进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新三板挂牌融资或到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理续贷、展期、调整还款安排,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2.推动“人才贷”增量扩面,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银行机构为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个基点。(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严格落实对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住宿餐饮、批发零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开通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为有需求的小微企业推介“创业担保组合贷”,采取政策找人、精准对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等措施,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1.开展创业创新保险试点,对创业创新保险保费实施分类补贴,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领)办企业按保费10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淄博英才计划入选者创(领)办企业按保费5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他保障范围内的创业企业,按保费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2.支持企业产学研项目申报山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对获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奖励的,市级财政按省级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九、鼓励发展新业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民营中小企业,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实行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5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对照职责分工,深化细化实化各项举措,研究制定区县配套支持政策、部门相关实施细则,推动纾难解困政策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政策宣贯,确保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知晓、熟悉各项政策措施,用好、用活、用足有关政策。加强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运行态势,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最大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如遇同类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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