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淄博市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03 14:32:2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淄博市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商务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统计局

2022年6月2日


淄博市关于促进家电消费若干措施

为推动家电消费市场加快回暖,落实省《2022 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三批)》有关发放零售消费券政策要求,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家电惠民活动,本市居民在市内实体店及纳入监测范围的网上店铺,购买电视、冰箱、洗衣机、空调 4 类商品时,按照单件商品销售发票金额,购置 2000 元(含)以上的发放 300 元消费券、购置 5000 元(含)以上的发放 500 元消费券、购置 8000 元(含)以上的发放600 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

二、鼓励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对采取“以旧换新”方式购买以上 4 类商品的个人消费者,增加 100 元消费券;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回收方协商确定。促进农村家电消费,对在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及以下门店购买以上 4 类商品的个人消费者,增加100 元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积极争取省级财政对 6 月份限额以上家电类零售额实现正增长且对全省贡献率前 10 位的市给予的奖励。对于获得的奖励,按照对全市贡献率给予区县奖励。各区县奖励资金用于发放消费券。(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四、本政策措施第一条、第二条发放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我市补助,其余资金由市和区(县)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承担。推动家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电商平台参与消费券优惠活动,按照“自愿报名、优惠公开”的方式,确定参与企业名单。鼓励参与企业公开承诺家电销售价格不高于 5 月 27 日实际售价,超过实际售价的,禁止其参与政府消费券活动。引导部分重点企业在个人消费者使用政府消费券的基础上,对购买国内品牌家电产品再给予不低于100元/台(每台价格2000元以上)的价格优惠。(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家电消费政策宣传,积极参与“山东家电消费节”,开展新品展销、家电下乡、以旧换新、公益服务进社区等惠民促销活动。强化线上线下互动,参加“好品山东 潮流家电”网上促销周,组织“达人探店”“达人寻宝”、网上选品、网络直播带货,扩大线上销售规模。(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六、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限和具体实施细则,根据省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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