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石某、奚某某诉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发布日期: 2022-08-18 10:58:47 浏览次数: 字体:[ ]

原告:石某、奚某某

被告: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情】石某、奚某某系山东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辖区南陈庄村村民,系夫妻关系。石某、奚某某分别于2015年5月6日、5月16日向管委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运河开发区南陈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方案”及“运河开发区南陈庄村关于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结果。”石某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奚某某指定的信息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快递。管委会受理后于同月作出两份《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均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其他方式,具体为运河街道办事处或南陈庄村委会现场查询’的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后运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向石某、奚某某提供了《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南陈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未盖章),并让其查看了村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报告。石某、奚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管委会认可石某、奚某某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告知石某、奚某某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现场查询。虽然管委会通过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为石某、奚某某提供了《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南陈庄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复印件,但石某、奚某某对此内容并不认可,认为这只是申请件且没有盖章,管委会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文件具有法定效力,因此,对于石某、奚某某申请公开的第一项政府信息,管委会主张已经依法公开的主要证据不足;对于石某、奚某某申请公开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其要求的信息提供方式是“纸面”,该方式是适当的,管委会能够按照石某、奚某某要求的形式提供,但却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仅让石某、奚某某当场查阅,此方式并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应当认定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判决撤销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依据石某、奚某某的申请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评析】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特别是不依据法律法规及时、规范、完整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被诉行政机关虽然从形式上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并未依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及方式向其公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并未履行到位,导致当事人不能从实质上获得其申请的相关政府信息,影响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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