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淄博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8-23 15: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人社字〔2022〕7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社中心、财政金融局,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政策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22〕61号),现就进一步明确淄博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家政服务业机构为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保费超过100元的,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保费不足100元的,按照实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所支付的保费给予补贴。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一)机构范围: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商注册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类劳务,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或残疾人托养服务等服务事项的机构及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

(二)人员范围:由家政服务业机构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的16至60周岁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

(三)补贴条件:家政服务业机构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含三方协议)。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一年为一个保险期,家政服务业机构在一个保险期内,同一批次保单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三、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

该项补贴政策所称商业保险公司,系在淄博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保险公司法人资格。非淄博市登记注册的保险公司须在淄博辖区设立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且须具有经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格,具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核准文件。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淄人社字〔2022〕61号文件及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淄人社字〔2022〕61号文件及本《通知》执行。《关于印发<淄博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字〔2019〕70号)和《关于公布淄博市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的通知》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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