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0)整改完成情况销号公示


发布日期: 2022-09-30 11:50:26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办〔2019〕7号)要求,现对我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反馈意见(序号20)整改工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至10月11日。如对该项任务的整改情况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反映。联系电话:0533-3183114

一、整改问题

督察组在淄博、潍坊、济宁、菏泽等地抽查20台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炉,其中17台达不到相关控制标准。

二、整改目标

对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进行摸底排查和专项整治,防止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三、整改完成情况

(一)共排查33家企业自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41台(原37台,新建成4台),并组织专家按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现有企业自建的危废焚烧处置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论证,组织开展整改工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环境管理的通知》(淄环函〔2020〕215号)要求,对已拆除或计划拆除的焚烧炉,已拆除完毕或拆除动力设施及进料装置,达不到使用条件。现状为停运的焚烧炉,除开展性能测试外,不允许投运,通过性能测试后方可正式投运行。对运行焚烧炉,责令企业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对性能测试不合格的焚烧炉,责令停运整改到位,形成工作闭环。

(二)截至目前,落实拆除措施的18台,其中全部拆除10台,拆除主要动力设施和进料装置8台;4台处于停运状态;正常运行的18台焚烧设施已全部按照相关控制标准完成了性能测试评价,在线监测设施与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联网;1台用途变更为废气焚烧炉。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