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支持企业】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 2024-03-14 14:12:34 浏览次数: 字体:[ ]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

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淄高新管办发〔2021〕1号

 

各部、局、中心,四宝山街道、中埠镇,市驻区各部门、单位,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根据《淄博市促进金融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3号经管委会同意,印发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的若干政策》,请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释放和增强企业活力,带动和促进淄博高新区实体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淄博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政策所称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淄博高新区,已与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挂牌相关协议并报淄博高新区财政金融局金融监管科备案认定的企业;上市公司是指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以及在境外与我国政府签署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企业挂牌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以及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申请资金补助的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增发融资、发行债券获得的直接融资主要投资在淄博高新区。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一)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对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淄博高新区再分阶段给予1000万元奖励: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奖励200万元;中国证监会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奖励3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奖励500万元。对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迁入淄博高新区,并在淄博高新区纳税占其总纳税额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淄博高新区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的,在奖励新上市公司基础上,给予母公司150万的奖励,并以此为基准,每成功拆分一家,按照多奖励50万元递进;

(二)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精选层公开发行并挂牌的,按照融资净额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精选层实现转板上市的,奖励补齐至1000万元。

(三)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精选板30万、成长板10万、众创板5万元),在上海、天津股交中心等其他区域性市场挂牌的企业参照执行。

享受上述(一)(二)(三)项奖励补助的企业,可将补助资金用于奖励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上市挂牌企业以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再融资,其融资额的70%投资在淄博高新区的,由淄博高新区财政金融局按其实际募集资金额的2‰奖励给企业,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三、加大地方贡献奖励力度

企业上市挂牌后前两年淄博高新区地方贡献净增部分,第一年按照全额、第二年按50%给予奖励。限售股份在驻淄博高新区证券营业部解禁转让以及外地上市公司限售股托管在驻淄博新区证券营业部并在淄博高新区解禁转让,形成地方贡献的,按限售股转让时所得税淄博高新区地方留成的100%奖励给纳税人

鼓励私募基金在淄博高新区落地退出并纳税,形成地方贡献的,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或纳税人淄博高新区地方留成的100%奖励(其中引荐人奖励具体以引荐人和被引荐人书面约定为准)。

享受扶持政策的上市、挂牌企业,应书面承诺自上市、挂牌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淄博高新区。私募基金公司应书面承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淄博高新区。提前迁离的,企业须退还所享受的补助扶持资金。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补助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政策自2021年6月6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前印发文件关于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重组的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