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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掌握控制危害国内安全和影响我市社会稳定的情报和动态,分析研究治安形势和刑事犯罪特点,制定预防、打击对策和措施。

  (三)组织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重大案件以及特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挥重特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四)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侦破重大治安案件。

  (五)指导和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七)组织领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管理全市警用车辆。

  (八)指导下级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劳动教养和犯罪少年收容教养的审核、审批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审批事项。

  (十二)组织实施对来我市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等警卫对象及重要会议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的研究和建设,为重特大案件的侦破提供技术保障和行动支援;组织指导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和经费等警务保障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对全市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和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协助区、县党委做好各公安分县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七)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和对重大事项的督察;查处或督办全市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八)领导和管理列入市公安局序列的公安机构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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