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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民政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民政工作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市性社团、涉外社团登记管理和市级社团编制的核准审批工作,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3、负责市直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4、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的褒扬工作;审核报批和调整有关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市以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负责全市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优抚对象优待金统筹和城镇退伍兵待安置期间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工作;指导全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军供站、供水站、军人接待站的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6、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款;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减灾合作。

  7、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开展城乡社会救济;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指导全市社会救济工作。

  8、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指导救助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9、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社区管理工作。

  10、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

  11、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市际及县(市区)边界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设置市区内市管街路标志牌,指导县级民政部门设置管理街、路、门、楼、户牌等地名标志;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绘制和审定;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12、负责全市县、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县市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与邻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宜。

  13、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管理办法;拟定社会福利生产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报批全市新建福利企业;负责全市福利募捐活动和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14、负责全市婚姻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及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内婚姻服务活动,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5、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依法办理儿童收养登记;负责办理港澳台及华侨儿童收养登记工作。

  16、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17、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8、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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