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政策规章,编制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三)协调驻淄博的省属劳教所在执行劳动教养、场所建设和发展生产等方面与我市有关部门的关系。
(四)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五)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
(六)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市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在淄博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七)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公证事务。
(八)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十)指导全市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一)参与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拟定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外事工作及对港澳台联络工作。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工作,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三)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区县党委管理区县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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