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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有关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宏观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编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工资计划,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进行审核。

  (三)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全市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四)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研究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职称改革工作,制定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政策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负责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和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推行博士后制度,管理协调博士后工作。

  (六)管理全市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和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有关惩戒与申诉控告工作;承办市委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

  (七)负责全市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制定全市人才流动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人才市场的规划、指导、管理和人才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综合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援建地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派遣工作;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和回国留学人员安置的协调工作;负责有关人员家属户口“农转非”的审批工作。

  (八)负责推行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研究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制度;研究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及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负责审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市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十)负责全市转业军官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全市军队转业军官上岗前的培训,指导自主择业转业军官的管理及有关工作。

  (十一)研究推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负责拟定全市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政策、规定,编制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负责拟定招才引智政策,并组织实施紧缺专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招聘工作。

  (十二)综合管理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和赴国(境)外的培训工作。编报国家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和聘请外国教科文卫等专家经费分配方案,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来淄工作外国专家(含海外华人专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出国(境)培训项目、人员的审批、审核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对外人才交流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组织指导全市人事系统的调研工作,协调管理人事信息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编制。

  (三)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各区县的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四)审核管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市直部门之间以及部门与各区县之间的职责分工。

  (五)审核管理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管理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级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管理各区县党委、政府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总额;审核管理全市乡镇的机关人员编制总额。

  (六)统一管理市直各部门所属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审核管理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管理形式;指导协调全市各级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七)负责拟定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负责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变更、撤销登记工作;依法对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进行年度检验和监督检查,对违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指导各区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监督检查全市各级和市直各部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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