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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代表市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引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全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淄就业的管理政策。

  (四)组织实施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和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政策和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审批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制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及评估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制定并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信访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贯彻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就业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市级和推荐省级、国家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及标准;拟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督导落实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参与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协调全市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部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和信息资料,研究提出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交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指导、协调、管理有关中央、省和部队驻淄博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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