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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三个县村镇规划、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制定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和三个县村镇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拟定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监督工作。 (三)组织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拟定地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负责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及监督、管理与服务。 (四)负责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检查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拟定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国外、省外、市外企业进市承包工程管理工作。 (五)综合管理全市城市和村镇建设;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燃气、制冷、热力、市政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建监察工作;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六)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导全市经济适用房和国家、省、市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规范房地产市场,推进城镇住宅建设。 (七)负责编制年度城建维护费计划,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参与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九)负责建设行业科技工作;制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重大技术引进和技术创新工作。 (十)管理全市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城市建设利用外资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市房产管理局。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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