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交通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订全市交通行业的发展战略、政策,拟定有关地方性交通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编制我市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统计和信息引导工作。
(三)综合分析、预测交通行业经济运行情况;组织指导交通行业体制改草,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组织实施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
(四)监督管理公路、水路、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市场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制定市场规则,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组织实施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县乡公路的布局规划;组织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六)负责全市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管理、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搬运装卸、运输服务、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客运管理、站(点)布局;公共交通管理工作;管理交通稽查工作。
(七)负责全市水上交通设施的建设、养护和管理;负责水路客货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以及运输船舶检验、通信导航、船舶代理、货运代理的行业管理;负责本市内河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内河船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八)负责全市各项交通规费的征稽和管理;负责公路、桥梁通行费收费站(点)设置的规划、呈报和管理;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九)组织指导交通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科技开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二)组织指导交通行业利用外资、对外合作交流、智力引进等工作,管理涉外运输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