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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我市林业地方法规、规章和配套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拟定全市林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工作,组织、指导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含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指导和管理林业种子苗木的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验及林业良种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果品的生产管理;协调、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四)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和林权变更登记、调处林权纠纷;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申报和审批;指导、监督和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组织、指导木材检查站的规划、报批和管理。

   (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制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负责林业种质资源、有关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的保护管理;组织、指导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珍稀树种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和申报。

   (六)组织、指导、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森林案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及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种苗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划定疫区和保护区。

   (七)组织、指导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国有林场、苗圃设立、变更的审核和申报;负责全市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组织、指导全市林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及森林旅游;对林木种苗、木本药材、木本花卉等林业产业实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全市林业基本建设和项目的审核、申报;管理市级以上林业基金;筹集和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全市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组织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管国有林业资产。       

   (九)制定全市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推广和林业科技开发;管理林业科研项目;制定全市林业人才教育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组织、协调林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林业引进国外智力、引进外资项目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指导、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点绿化工程的实施,组织开展绿化评比表彰工作。

   (十二)负责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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