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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与渔业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水利与渔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起草全市水利与渔业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点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水质监测公报;协调全市水文工作。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向水域排污、新建和排污口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组织指导水政、渔政监察和水政、渔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区县之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协调处理跨市地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与渔业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与渔业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指导水库库区移民扶贫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与渔业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市内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较大河、湖、库等水域及其堤坝、岸线、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人畜饮水、节水灌溉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负责全市水利与渔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工作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市水利与渔业队伍建设。

  (十一)组织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区划、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承担市水土保持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较大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负责渔政管理、渔船检验工作;管理保护渔业资源、监督实施渔业捕捞、养殖、水产苗种的生产许可制度;负责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和防疫以及渔业病害防治工作;参与水产品质量、渔用药物和饲料的监督管理。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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