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对外贸易、外商投资、经济技术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对外经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外贸进出口中长期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全市进出口年度调控目标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时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进口配额计划;负责我市使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申报,会同市财政部门管理市外贸发展基金;研究和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指导全市进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市外经贸企业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
(三)研究制定全市吸收外商投资的规划和发展战略;协调指导全市对国外(包括港、澳、台)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及加工贸易项目的审批,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协调解决外商投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制定全市对外技术贸易的规划和鼓励技术产品、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措施;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出口和国际招标,管理国家限制、禁止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业务。
(五)制定全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境外投资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划;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管理我市在境外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及派驻经贸机构;协调管理我市承担的国家各类援外项目、国家政府间的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联合国和国外民间组织提供的无偿援助项目。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加工贸易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核准属市管理权限的加工贸易业务;宏观指导加工贸易工作。
(七)负责全市各类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查申报或登记工作;申报或审批管理外商、港澳台商常驻我市代表机构;指导和管理各类对外经贸洽谈会、展览会及境外来展;负责市内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审核、申报工作。
(八)研究制定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和发展政策;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工作。
(九)研究制定外经贸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和有关外经贸商会、协会的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外经贸政策;负责建立和发展与国外地方政府间的双边及多边经贸关系;负责与国际友好城市开展经贸合作,促进与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经贸交往;指导和管理我市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十一)指导全市对外经贸队伍建设和各类外经贸专业人才的培育培训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