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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文化艺术与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

(三)拟定全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市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的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协调全市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六)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指导全市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全市图书馆事业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七)制定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八)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及出境、宣传等工作;指导、协调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

(九)组织指导全市文化艺术及文物科研工作,推动文化科技创新与进步。

(十)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经营活动的管理;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文化工作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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