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省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计划生育工作政策,组织起草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我市人口发展战略,编制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考核各区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分析研究。
(三)组织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
(四)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出生婴儿性别结构工作。
(六)编制省拨付和市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预、决算;检查指导计划生育系统事业经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使用;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药具的供应与管理;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七)制定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八)负责全市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指导区县计划生育工作和有关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