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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市以下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管理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l、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市属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及境外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6、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直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七)组织审计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及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八)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九)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检查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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