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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掌握全市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二)组织开展民族与宗教理论、政策等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拟定我市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开展民族与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

  (四)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五)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六)联系宗教界人士,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搞好自身建设;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事务。

  (七)参与制订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承办少数民族的扶贫事宜;组织协调对少数民族经济的支援;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艺术、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特殊困难,按分工承办相应事项。

  (九)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十)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对外事务;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帮助各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十一)对市直和各区县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十二)参与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专项贷款项目的论证与推荐;参与宗教方面专项资金的管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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