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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服务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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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市服务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调查研究全市服务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二)研究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并督促抓好落实;指导服务业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推进服务业对外开放;指导各区县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使用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负责指导和管理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会的工作。 (三)组织实施服务行业规章、标准、市场规则;负责服务行业品牌建设;指导各种流通经济成份的商品经营活动;规范流通领域经济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防止不平等贸易的措施、办法,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四)研究流通业态,优化流通结构,推进流通现代化;研究推进营销方式的改革,促进现代营销方式的发展;负责审核有关特种商品经营企业及拍卖、旧车交易、旧货流通、废旧金属流通、实物租赁等企业的经营资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服务业会展的规划、协调和管理及社会服务等其他服务业行业的管理工作。 (五) 指导国有流通企业和商办工业企业改革,组织安全经营(生产),推进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流通企业改组改制、扭亏增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 (六)监测分析国内市场,研究拟定全市商品流通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调控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市场建设、管理的规章;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统筹规划全市城乡商品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建设;负责全市性、区域性重要商品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服务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投资项目的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和审查、申报、管理工作。 (七) 组织实施关系人民生活重要商品(肉、菜、糖等)的市场调控和储备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副食品等风险基金;负责全市酒类流通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住宿、餐饮等服务行业有关商业活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协调烟草专卖的有关工作。 (八) 组织落实重要商品指令性计划分配、国家订货和产需衔接,为国防军工和重点生产建设服务。 (九) 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流通环节中商品质量、计量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打击制售伪劣商品和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受市政府委托起草有关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对全市畜禽屠宰业的监督管理。 (十一)掌握、分析和监测服务业发展动态,搞好服务业运行的综合协调、调度、统计分析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服务行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工作;指导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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