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有关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拟定政策法规及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二)组织实施我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产业政策总体规划和产业结构政策及产业区域政策;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合理布局和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三)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深化改革,对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四)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行为,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规范和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五)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和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组织编制并实施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推广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核、申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企业划型的申报工作;组织指导企业对外贸易和出口创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扶持名优新产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负责乡镇企业家、个体私营企业家的评选和管理;组织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内部审计、质量、安全、劳动、环境保护、资产管理、资产评估等工作。
(八)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统计工作,对经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汇集、发布有关经济技术信息,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规划布局;负责国家、省级园区的申报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审批市级园区工作;负责全市个体私营经济专业村、产业镇(乡)、经济园(试验区)的认证工作。
(九)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市委、市政府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考核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关于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评选先进的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先进典型的总结、宣传、推广工作。
(十)建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有效的执行标准和监督机制;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依法建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推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经济信用制度的建设。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市经贸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